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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40 2024-12-16 09:48 中山人才网

一、云南省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对于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的工勤人员(注意非劳务派遣),一些地区规定满足条件可转为专业技术人员。1、在相应岗位空缺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任职条件,择优等额推荐人员报名。  2、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统一考试和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转岗手续。  4、经核准转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 如襄阳市人社局答复:“ ?来信主题:事业单位工勤岗和专业技术岗位转换转岗首先要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次,从事拟转岗岗位依据,如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情况,单位同意转岗报告盖章。再次,本人申请转岗并签字” 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还可以竞聘到管理岗。

二、广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为推动新时代广西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根据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设区市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设区市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 (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 (党组)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三、事业单位人员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岗位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并按照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外聘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八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解聘,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上岗过程中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

4、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视其岗位情况有权推迟批复,但不超过两个月,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五、云南省事业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1. 是存在的。2. 这是因为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员工需要请假或销假的情况较为频繁,为了规范请销假的流程和管理,云南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3. 根据,事业单位的员工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或人事部门提出请假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同时,员工也需要在请假期间保持联系,并在销假后及时返岗工作。这样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和效率,同时也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云南省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以下是我的回答,云南省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社会化评审,企业自主聘任”的规定,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执业资格考评,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根据《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凡在公司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申请应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专业级别上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四个级别,从专业系列上分为工程系列、财会系列、经济系列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聘任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个别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本级别聘任条件而满足下一级别聘任条件的可低聘;对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任。在聘用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综合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等因素,确保选人用人的质量。同时,应遵守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聘用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此外,还应建立健全聘用工作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违规操作和不良行为的发生。在聘用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上是云南省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一些要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七、云南省双肩挑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云人社发〔2009〕174号)精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在这些岗位任职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的,属于“双肩挑”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由本人提交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报局人事处批准,处级干部报局党组批准,并按占两个岗位处理。除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特殊情况外,“双肩挑”人员的工资类别在聘期内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八、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借(抽)调人员行为,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抽)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其他单位在职人员借(抽)调到委机关,帮助有关室(部)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借(抽)调人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拟借(抽)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从纪检监察和巡察业务人才库中选人用人。

(三)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具有借(抽)调室(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五)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人员借(抽)调期限。

借(抽)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工作结束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五条借(抽)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有关室(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借(抽)调人选,请示分管常委、副局长把关,经主管副书记同意后,报纪委组织部审核。

(二)经纪委组织部请示书记同意后,正式提出拟借(抽)调人员的意见,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

(三)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纪委组织部对借(抽)调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会同借(抽)调室(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借(抽)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抽)调人员在借(抽)调期内由借(抽)调室(部)负责管理,并积极参加机关学习、业务培训等,借(抽)调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参与委机关年度考核,考核情况由纪委组织部抄送借(抽)调人员原单位。

(二)借调(抽调)期间,借调(抽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三)借(抽)调期满后,有关室(部)负责对借(抽)调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纪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四)借(抽)调人员回原单位前,借(抽)调室(部)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第七条借(抽)调工作纪律

(一)借(抽)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抽)调室(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借(抽)调室(部)不得干预借(抽)调人员的职务调整事宜,不得对借(抽)调人员调入事宜作出任何承诺。

(三)未按规定程序借(抽)调人员的,要追究借(抽)调室(部)主任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1、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招聘制度,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都要明确。

  2、干部队伍要用人唯贤,拒绝用人唯亲,干部要用实际成绩说话,人才要以综合素质说话。

  3、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相关工作,负责部门为组织人事部门。

  4、事业单位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可以有试用期,但时限不能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必须在合同期内。

  5、个人能力或个人行为受到限制,或者特殊原因不在岗,经鉴定后可以缓签合同。

  6、员工的待遇要根据岗位和具体的工作来确定,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元素参与分配的原则。

  7、事业单位的员工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8、职工如果出现了严重不履行合约的情况,或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用人条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010?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三、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2、根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各地、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依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完成人员定岗、定级、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

3、对聘任存在的问题,可向单位纪检、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