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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

134 2024-12-07 02:09 中山人才网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

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服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而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运行的基础。为了保证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事业单位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聘用审批表。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招聘工作人员的审批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个合格的聘用审批表能够帮助事业单位更好地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从而做出准确、合理的招聘决策。

聘用审批表是一种规范化的文书,包含了一系列必要的信息,例如:

  • 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
  • 教育背景: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等。
  • 工作经历:包括从事过的岗位、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等。
  • 专业能力:包括专业技能、工作能力、证书等。
  • 奖惩情况:包括获得过的奖项、受到的纪律处分等。
  • 其他信息:包括个人特长、自我评价等。

通过聘用审批表,事业单位能够全面了解申请人的个人背景和资历,从而做出适合的招聘决策。同时,聘用审批表也为各级主管部门提供了参考依据,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聘用审批表的填写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

  1. 真实性原则:所有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2. 权威性原则:聘用审批表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全面性原则:聘用审批表应该尽可能全面地反映申请人的个人背景和资历。
  4. 标准化原则:聘用审批表应该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填写,便于信息的比对和整理。
  5. 保密性原则:聘用审批表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程序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发布招聘公告: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包括岗位要求、申请资格、工作地点、薪酬福利等。
  2. 申请资格审查:根据招聘条件,事业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
  3. 笔试或面试: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事业单位组织的笔试或面试,以考察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4. 体检和考察:招聘工作人员需要经过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以确保其身体健康和政治素质。
  5. 拟聘用人员公示:事业单位将通过公示的方式公布拟聘用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6. 聘用审批:事业单位根据拟聘用人员的聘用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7. 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入职时间和待遇。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证招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事业单位的要求。

相关政策和法规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和要求是由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所规定的。以下是一些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管理办法》:国家人事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 《公务员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人员,规定了公务员招聘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 《公务员法实施条例》:对《公务员法》的一些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事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事业单位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招聘,并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事业单位建立科学的聘用审批表,严格遵循招聘程序和相关政策法规。一个合格的聘用审批表能够帮助事业单位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做出准确、合理的招聘决策。同时,招聘程序需按照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进行,确保招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满足事业单位的要求。

通过建立科学的聘用审批表和遵循规范的招聘程序,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招聘合适的人才,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签订聘用合同吗?

  现在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都签订聘用合同的。而且都有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河北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 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010?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三、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2、根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各地、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依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完成人员定岗、定级、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

3、对聘任存在的问题,可向单位纪检、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反映。

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岗位按该单位需求量设置,聘用是三年一聘

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管理这要规定如下:

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政策。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在其聘用期间内,应明确岗位及岗位职责,明确聘期、工资薪金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

三是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勤奋好学、团结同志等等。

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标准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任作业,保证用人单位和聘任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作业的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任人员的办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任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方式聘任,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聘任人员应具有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契合聘任岗位所需的资历条件。

第五条聘任人员所从事作业不能触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任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事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实施责任、才能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准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运用聘任人员方案。用人单位依据作业需要拟定运用聘任人员方案,包含

八、聊城市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鉴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授权其自行审核和再授权自行鉴证。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㈢ 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㈥ 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㈠ 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

㈡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㈢ 经单位组织考核考察,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

㈣ 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

㈤ 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主要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可采取直接聘任、推选聘任、招标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事业单位领导副职或需经过选举任用的专职党群岗位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原则上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㈠ 聘用合同期限;

㈡ 聘用岗位和工作内容;

㈢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㈣ 工作报酬;

㈤ 保险福利待遇;

工作纪律

㈦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㈧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㈨ 人事争议处理;

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政治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公)伤等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受聘人员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不符合辞退或开除条件,本人自愿,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㈠ 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㈡ 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㈢ 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公正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应当申请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他费用。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

㈠ 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㈡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㈢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和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㈠ 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㈡ 受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㈢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受聘人员提供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本人应当申请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㈠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㈢ 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㈠ 在试用期内的;

㈡ 有充分证据表明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㈢ 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

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㈠ 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㈡ 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㈢ 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㈣ 大专及其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后未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㈤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5天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在接到受聘人员书面申请15日内处理相关事宜,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履行审核鉴证手续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㈠ 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㈡ 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

㈢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㈠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㈠、㈡、㈢项解除聘用合同的;

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第㈡项解除聘用合同的;

㈢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① 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下同)总额的60%;② 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③ 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第三十六条 聘用单位要妥善安置待聘人员,要依靠自身或行业主管部门,本着单位、系统、地区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进行分流。待聘时间为半年到1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待聘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对本地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审核督促本行业事业单位对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并可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等的依据。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经当事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附:《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用工。临时工是学院用工的一种形式,是学校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劳动管理。

第三条 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四条 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认真执行"先校内后校外、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用工原则,严格控制招聘省外临时工。

第五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六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至少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七条 外聘教师由系部和教务处管理,不属此办法之列。以日计工的临时工,也不属此列。

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