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护照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保管,这是为了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护照上交的通俗解读。
(1)如果是因公护照,肯定是要交单位保管,只有单位指派出境时才会给个人。
(2)如果是因私护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照按按要求是要上交组织部门保管,遇个人因旅游、探亲等非公务活动时,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出国后应在回国(境)后的10天内,将所持出国(境)证照交由指定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存。
国家工作人员护照上交的具体规定条文内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现已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护照统一管理的适用人群范围以及具体规定。
二、事业单位管理岗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三、退休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办护照,已经非常难了。无论是因公护照,还是旅游护照,都是非常难。眼见的能正常办理下来的数量,急剧减少。这与非公职人员开成了鲜明的比照,也与国家“开放”的大政方针背向而行。但是,却是正常、正确的。
公职人员,比普通人员多了一层身份,也多了一份责任。管理方面,除日常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守外,还有公职人员的各种管理法规,纪检监察部门的各种规定,比如“八项规定”。
对于公职人员收护照一事,各地基本上都会照此办理,只不过有的地方只收科级或者处级以上人员的,有的地方是所有公职人员都收集统一管理,包括退休人员。这也是当地评估风险之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受规范的公职人员,遵守就行。因公或者旅游外出,申请使用,用完后及时归还,也没有什么不方便的。
收护照,最主要的是了解行踪,防范风险,便于管理。如果心中没有鬼,完全没有必要在意。有一段时间,某地因为公职人员酒驾、危险驾驶,事故频发,要求所有部门负责人以及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驾照收回到组织部,统一管理,有需要可以申请,也是防止维护当地公职人员的形象,防止出现更多事故,导致公信力下降的缘故。这是组织出于大局考虑,防患于未然,并没有什么不当,也有纪律规定支撑。
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仅要合法合规,而且还要受到纪律检查部门的制度约束。公职人员的身份、职责、影响力等,注定要比普通公众承担更多的责任,承受更大的压力,接受更多的约束,这是天然的责任。
四、因私出国护照管理规定?
因私出国的护照是由本人保管的,这是在境外的身份证明请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向当地的中国大使馆备案,回国也应该想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申请新的护照。
一般成年人护照有效期十年,儿童有效期五年,临近一年有效期的时候可以申请换发新护照,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不能出境。
五、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批准其出境申请: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签发的其他情形。
3、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1)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3)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
(4)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
(5)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
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六、事业单位身份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
工人身份的人员转聘管理岗位,应先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组版织、人社权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岗手续。原则上都要采取竞聘上岗,一般先聘用到管理岗位最低等级或相应专业技术的最低层级。
在管理岗位空缺情况下,工人身份转换到管理岗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转岗前5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等次,且5年内年度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档次。
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 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八、事业单位员额管理规定?
大家熟悉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之外,出现了一种新的,叫做“报备员额”的事业单位,有很多人对于这种新式的事业单位岗位存在误解,以为这是所谓“合同工”、“临时工”的另一种说法。
其实不然,所以报备员额,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编制,也不是合同工,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管理模式。按照官方一点的说法就是:“员额管理是指为加强员额管理队伍建设,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实行员额制考核管理”,当然这种说法可能大家都看不懂,待我这边细细的说明一下。
首先,员额管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编制,但也不是“合同工”或者“临时工”,其本身也属于编制的,出入编制都是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期次,员额管理的待遇和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是一样的;
最后,员额管理和事业编制一样,是参加统一招聘的。
那么大家可能会有所疑问了,员额管理和事业编制到底差别在哪里呢?
事实上,员额管理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差别,在于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饭碗”,因为员额管理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合同续存期,是否能在这个编制内干下去,需要对你在合同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再决定是否续聘。这就断绝了事业单位编制“只进不出”的局面,也是实施“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的最主要的目的。
看了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于报备员额有了更深的了解了,那么大家还有什么关于事业单位的问题,也可以在下面提问,我们为尽量为大家解答。
九、事业单位司机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没有司机。
事业单位改革后,已经没有司机这个职业了。为了安全起见,单位会采取以下方式征用司机:
一是事业单位的司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事物中心提供司机给行政事业单位,按公里数政府统一结算。
二是事业单位的司机也可由军人事物退役局提供专门的退伍兵公益岗来事业单位做司机。
三是如果单位业务量少,单位内部职工就可解决。
十、事业单位立功管理规定?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
其中第三章第七、八条对地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