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汛物资管理办法?
一、本着“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
二、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和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
三、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四、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五、建立防汛物资盘点制度,每月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六、规范防汛物资出入登记手续,健全防汛物资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账”相符。
七、防汛储备物资属政府专项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物资领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资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的领用管理程序,降低库存,以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物资指生产中所需的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所有物资。
2、本制度适用于物资计划申报、审核、批准、领用、费用结算。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1、设备科为物资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各车间物资材料计划的申报、审核、批准、调拨等;技改、中修项目所需材料申报。
2、办公室负责各车间物资材料领用所需领料单的开取。
3、技术科负责各车间物资材料的'费用结算
三、物资领用程序
1、物资材料计划申报、审核、批准程序
①、各车间18日前向设备科上报每月材料计划。
②、设备根据上报的材料计划,并接合材料库存情况对各车间上报计划进行审核。
③、经审核无误后,输入nc系统进行审批程序。
2、物资领用程序
①、各车间根据本车间的物资所需,开“冶炼厂领料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写清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用途及领用单位,并经车间主任签字。
②、领料人持通知单经厂长或副厂长审核签字。中修材料和技改材料还需设备副厂长审核签字。
③、办公室库管材料员根据领料人所持的通知单,审核无误后给予开具“安泰集团总公司领料单”。
④、领料人持“安泰集团总公司领料单”经厂长或副厂长签字后到物资公司领取。
⑤、库管材料员将当日开取的料单按编号逐一登记在“冶炼厂领料登记表”上。
⑥、如物资公司没有所领物资或其它原因,当日内需将此票交回厂办公室,加盖“作废”章,并登记。库管材料员将登记后的“冶炼厂领料通知单”和登记作废的料单一并交于技术科核算费用。
3、物资材料费用结算程序
①、逐日收集各车间通知单,将各车间领用物资材料进行分类统计。
②、根据nc系统中财务划出的价格对各车间物资材料的数量、用途、价格进行核对。
③、根据每月27日财务与计划部下发的物资材料汇总表,对各车间的月物资消耗进行核对,并对各车间的每月物资费用进行汇总。
④、依据绩效考核办法中各车间物资费用指标,对各车间进行考核。
三、战略物资管理办法?
储备战略物资在我国实行已久,但仍有诸多不完善处。比如虽有多项法律政策规定储备战略物资,却一直没有对其类别作出权威、详细设定。再比如原有储备体系在经济转轨阶段出现了执行不严、管理不善、应变不足等问题,前几年曝光的粮食储备空仓现象即是一例。近如当下,如何利用充裕的外汇储备吸入原材料、能源等重要物资,还欠缺决策依据和制度监督。
有鉴于此,近年来政府多部门致力完善各项战略资源的储备体系,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力量分散,权责有限,未能形成一整套机制。因此有专家建议,宜从法律层面长远规划、管理战略物资储备,提出或在《能源法》《煤炭法》等法律中设置部分条文,或专门制定战略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
专门立法管理战略物资储备,至少有几大好处:一是规划更系统。从法律层面明确到底哪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哪些部门承担管理职责,需要储备至何种规模,如何规划储备布局,等等,便于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二是保护更严格。对列入战略物资储备名录的资源能源,严格依法进行保护,该限制出口的就限制出口,该完成储备额度的就切实完成,否则可以依法问责。
三是应对更及时。对战略物资的供给应进行安全监测和及时评估,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设计调整储备规模的预案,发挥其"蓄水池"作用。
四、物资验收奖罚管理办法?
是一种企业对于物资验收进行管理的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以鼓励员工积极认真地完成物资验收工作,同时也能够惩罚那些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员工。
具体来说,奖励方面可以包括物资验收优秀员工称号、奖金、晋升等,目的是激励员工完成物资验收工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惩罚方面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工资、降职等措施,对于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员工进行惩罚,以促进其改进不足之处,提高物资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物资验收奖罚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物资使用效益,对于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二)政府公物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第七条 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第十条 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或者政府公物仓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
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罚没财物处置
第十二条 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财物。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罚没财物的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
(三)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四)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五)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第十八条 下列罚没物品,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一)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经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四)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品。
第十九条 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
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
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罚没仓库保管的物品,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没收入
第二十四条 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二十六条 中央与省级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下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一)海关、公安、中国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海关(除缉私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中央本级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以下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四)应急管理部所属的消防救援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的反垄断部门与地方反垄断部门联合办理或者委托地方查办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六)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七)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罚没收入的缴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法机关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取得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第三十条 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统筹保障,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三十一条 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
第三十三条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违法案件的人员,经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不得从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等。
七、山东省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保障体制机制初步建立。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应急物资管理职责分工;构建了应急物资定期储备、大灾后应急补充储备、救灾资金管理、应急物资调拨、部门协同配合等工作机制。
2.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以生活救助为主的“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粮食库存可满足全省一年的口粮供应;各市按10-15天市场供应量建立了成品粮油储备。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建有不同规模、形式的应对各类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库(站、点)。
3.应急物资储备不断丰富。通过多方式优化储备结构,以及多渠道筹措资金,省级储备了基本满足应急处置需求的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突发事件特点以及应对能力分别储备了符合区域特点需求的应急物资。
4.应急物资信息化亟待发展。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增强的同时,物资、装备、专业队伍、设施设备等信息资源迅速增长,对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需求不断提升,但应急物资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还不高。
八、废旧物资的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的管理涉及到对废旧物资的分类、评估、回收、再利用和处置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管理办法:
1. 分类管理:首先需要对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根据其性质、用途和价值进行区分。如将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塑料、废旧橡胶等分别进行管理。
2. 评估价值:对废旧物资进行评估,确定其剩余价值。这有助于合理安排回收、再利用和处置等环节,降低成本。
3. 回收与再利用:鼓励回收企业积极参与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对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4. 宣传与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和再利用的认识,倡导绿色生活和低碳环保的理念。
5. 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机构,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等工作,确保废旧物资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6. 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废旧物资的监管,防止非法倾倒和污染环境等现象。
7. 建立信息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信息平台,实现废旧物资的信息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8. 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再利用和处置等产业的发展,为废旧物资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管理废旧物资,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降低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九、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对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保障体制机制初步建立。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应急物资管理职责分工;构建了应急物资定期储备、大灾后应急补充储备、救灾资金管理、应急物资调拨、部门协同配合等工作机制。
2.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以生活救助为主的“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粮食库存可满足全省一年的口粮供应;各市按10-15天市场供应量建立了成品粮油储备。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建有不同规模、形式的应对各类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库(站、点)。
3.应急物资储备不断丰富。通过多方式优化储备结构,以及多渠道筹措资金,省级储备了基本满足应急处置需求的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突发事件特点以及应对能力分别储备了符合区域特点需求的应急物资。
4.应急物资信息化亟待发展。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增强的同时,物资、装备、专业队伍、设施设备等信息资源迅速增长,对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需求不断提升,但应急物资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还不高。
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总共有60条左右,其中经常被提及的包括:
1、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常是聘用制。
2、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
3、不搞任人唯亲。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业单位是不可以聘用的。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