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办法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如何聘用人员的一组指导性文件。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1.招聘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根据需求招聘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非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员等。
2.招聘程序:招聘需经过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等步骤,同时还需要进行考察和体检等环节。
3.招聘条件:应聘者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要考虑具体岗位的职业背景、学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等因素。
4.工资福利: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支付薪酬,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聘用期限: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工作需要确定期限,届满后可续聘或解聘。
6.绩效考核: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要接受绩效考核,成绩影响聘用期限、晋升和奖惩等方面的决策。
7.职称评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要根据职务职责和专业技能等条件,申请职称评定,通过评定后可以晋升职务和增加收入等。
二、深圳事业单位聘任制
深圳事业单位聘任制是指深圳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一定程序和程序,通过聘用方式,确定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并依法履行用工协商和审批手续,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确定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工作的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的代表城市,经济繁荣、人员流动较大,事业单位聘任制作为深圳市用工制度的重要一环,对于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聘任制的主要特点
1. 灵活性
事业单位聘任制相比于传统的公务员制度,具有更高的灵活性。聘任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岗位要求的变化,使得事业单位用人更具科学性和灵活性。
2. 公正公平
聘任制强调公正公平,通过公开招聘、多元评价、公正选拔等方式,确保选拔和聘用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人事任命的不合理性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3. 激励机制
聘任制机制更加注重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薪酬体系等方式,激发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聘任制的实施过程
1. 需求调研
事业单位聘任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对用人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深圳市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通过对各类部门的工作任务和人员需求的调查研究,确定需要聘任的具体岗位和岗位要求。
2. 聘任条件确定
在进行招聘前,需要明确聘任条件和岗位要求。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内容和技能需求等因素,制定聘任条件和资格条件,确保聘任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 招聘发布
深圳市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平台、官方网站、招聘会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有能力和合适条件的人才报名参加聘任。
4. 笔试面试
招聘过程中,会进行笔试和面试等环节,对报名者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笔试主要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则更加注重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经验。
5. 考察审批
通过笔试面试后,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确保其材料真实和符合要求。经过综合评估,确定最终录用人选,并进行上级审批手续。
6. 签订劳动合同
最终录用的应聘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正式确定聘任关系。合同中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待遇、绩效考核等相关事项,保障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明确。
聘任制的优势和挑战
优势:
- 灵活性高,能更好满足市场需求
- 公正公平,选拔和聘用过程透明
-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更加有效
- 人才流动性高,有利于优化人才结构
挑战:
- 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腐败和不合理现象
- 选拔和评价标准制定不科学和不完善
- 用人单位对外界需求反应滞后
- 考核评价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总结
深圳事业单位聘任制的实施为深圳市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其灵活性、公正公平性和激励机制,对于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通过不断的调研和实践,深圳事业单位聘任制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深圳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事业单位新进干部管理办法?
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能力素质,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提升机关整体形象,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遂宁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市委两个“十不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借用人员)。
二、学习教育培训
1.学习范围: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党风廉政教育、生活知识等相关内容。
2.学习形式及载体:采取集体学习、个人学习、下基层实践调研、外出考察学习、参加组织集中培训、在职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运用书本知识、网络媒体、收看专题教育片、向基层群众请教等载体开展学习。
3.学习组织:干部的集中学习教育主要采取党组中心组、支部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基层实践调研和外出考察学习的形式组织开展。每次学习由各牵头科室确定一个重点,并认真组织落实,年终进行总结。
(1)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支部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月1次,由机关党委办和各基层党支部牵头负责组织。
(2)干部职工学习原则上每周星期一的上午定为集中学习时间,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3)干部职工参加的集中组织培训教育,由人事培训科负责牵头组织,科学安排,确保机关干部职工每年至少培训1次。
4.学习要求
(1)建立集体学习考勤制度。实行集中学习个人签到制,由各组织学习的牵头科室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和签到考核。全体干部职工都要遵守学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每月或每季度通报1次集中学习考勤情况,并纳入年终干部述学考核内容。
(2)干部职工每人要准备一个专门的学习笔记本,对各种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各科室、支队、站和支部负责人要积极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和支部党员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有关活动。每季度或半年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牵头组织进行学习记录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3)个人自学每周不少于2小时,并针对自学内容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
(4)参加基层调研学习和外出考察学习的科室及个人要根据调研考察的内容至少撰写1篇调研考察报告,并交人事培训科备案。
5.鼓励和支持干部参加各类自学教育培训。经所在单位批准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参加非高收费教育培训项目(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
四、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章程》等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事业单位聘任制度实施细则?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 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七、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一是要认清自我,定好位才能做到位。中层管理人员是单位管理活动运行的重要环节,中层干部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要学会抓大放小,做事要“到位”而不“越位”。
二是要全力辅佐,成为领导的左膀右臂。中层干部要辅佐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献言献策。
三是要高效执行,把最好的结果交给领导。
四是要带好团队,打造战无不胜的高效团队。
五是要做好自己,才能更好的领导别人。中层干部只有自己能够做到、做好,才能要求别人做到做好。
六是要知人善用,善于发挥下属特长。
七是要管理有道,懂得放权和激励。
八是要赢在“沟通”,好中层一定要“会说话”。
九是要同级相处、人脉和谐。
十是要超越自我,做最好的中层干部。中层干部想要超越自我就得不断学习提升,时刻保持“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工作状态
八、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九、全员聘任制和聘任制区别?
区别在于范畴和对象不同。
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聘任人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国有的或者公共性质的组织。在聘任制中,国家机关根据所需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级等级划分的标准,通过招聘和面试等程序选拔并聘任人员。聘任制的优点在于聘任人员稳定,能够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工作,同时也能保证公共单位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良好的执行力。
全员聘任制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员可能不具备聘任制所必须的条件,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和个人能力,也可以通过全员聘任制的方式来安排岗位和职务。例如,一些非国有单位或企业,由于资金或经济状况等原因,无法承担聘任制的成本,可能就会采用全员聘任制。在全员聘任制中,人员被录用和任命的条件和标准可能会比较宽松,但是也需要确保人员的能力和岗位的匹配性,以保证组织的运行效率。
总的来说,聘任制和全员聘任制不同在于范畴及人员条件的不同,但是都是确保组织正常运转和人员稳定性的有效方式。
十、事业单位改革全部实行聘任制,那以后的事业单位还有编制吗?
实行聘任制以后,事业单位原编制仍然保留,所聘用人数不能突破编制数。聘任制不是临时工,只要该单位聘用你,就是有编制的正式工,到期后可以续聘。打破原来的终身制,更好地体现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