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二、陕西事业单位考核优秀奖励规定?
陕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3.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4.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5.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6.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7.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三、陕西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有哪些规定?
一、按照人社部和有关国家部委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全国统一考试获取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请任职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需要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针对满足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请任职程序,有序开展聘请任职工作。
三、对现在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获取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请任职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详细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扩大对应关系,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四、陕西省事业单位病退最新规定?
1、凡是在个人窗口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
2、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达不到上述年龄因病可以办理退职。
3、工龄15年以上。
4、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退休病退有关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五、陕西省事业单位陪产假规定?
在陕西职工陪产假一共是15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六、陕西省事业单位工勤岗转岗规定?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勤岗转岗的规定
(一)学历要求:一般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考核要求:一般要求近三年的年度考核合格,有些地方还规定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三)年龄要求:工勤岗转岗,有年龄限制,这个各地标准都不一,通常男性要求50周岁以下,女性要求40周岁以下,有的地方对年龄限制会更严格一些,会要求年龄更年轻一些。
(四)岗位空缺:各个事业单位管理岗的职数都是有限的;专技岗的初,中,高技术等级比例和数量都是固定的。只有当本单位管理岗出现空缺才可以转管理岗;专业技术等级有空缺才能聘到相对应的技术级别。这个是最基本的条件,不管哪个地方都是如此,必须要有空岗。
七、2015陕西中考满分?
2015陕西的中考满分780分,不过当年没有考生达到满分。虽然没有达到满分的,可是达到700分以上的同学比例比较高。谢谢
八、陕西,钓鱼规定?
今年的禁渔期由4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区包括渭河、灞河、浐河、潏河、沣河、涝峪河、黑河、泾河、石川河、清水河;500亩以上的所有天然湖泊和水库;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库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峪河秦岭细鳞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九、陕西土葬规定?
1、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2、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遗体。
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规定如下: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土葬改革,部分地区禁止土葬。在中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由于我国现在正在进入城市化过程之中,所以我国的土地资源是非常紧缺的。针对于这一情况,如果是允许火葬和满足火葬条件的地区是可以进行火葬,不能够进行土葬的,但如果满足土葬条件的话,在当地政府批准之下是可以进行土葬。
十、陕西彩礼规定?
彩礼根本没有硬性规定。这个是根据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来做定价的,也是男方女方一起商量来决定的。根据男女双方实际情况来定彩礼钱是最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