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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办法?

226 2025-05-10 07:54 中山人才网

一、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循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列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取得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70%—8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30%—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3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以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比例一般占50%—70%。行政管理人员中领导人员的职数按海编[1998]30号文件确定。

第八条专业结构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不同专业系列的人员构成。其直接从事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80%。

第九条能级结构是指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按岗位需要配备的高、中、初级人员的构成。具体比例,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

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循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列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取得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70%—8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30%—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3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以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比例一般占50%—70%。行政管理人员中领导人员的职数按海编[1998]30号文件确定。

第八条专业结构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不同专业系列的人员构成。其直接从事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80%。

第九条能级结构是指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按岗位需要配备的高、中、初级人员的构成。具体比例,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

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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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团体等依法设立,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法人组织。招聘与编制是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人才的选拔、配置、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效益。

1. 编制基本概念

编制是指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数量、结构、职务和职级等的计划管理制度。编制管理是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各个职能部门中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以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高工作绩效。

2. 编制管理的原则

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与任用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到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人员。
  •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组织结构、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 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要求,科学制定编制方案,合理确定编制数。
  • 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对编制的管理,适时调整、合理使用编制,确保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编制管理的内容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包括编制的划定、调整、使用和监督等内容:

  • 划定编制: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结合编制的依据与政策法规,确定各个职能部门的编制数目和人员结构。
  • 调整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适时调整编制,确保编制的合理性。
  • 使用编制:根据编制计划和工作任务,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监督编制:加强对编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编制管理中的问题,确保编制的严格执行。

4. 如何编制管理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制定编制计划: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结合组织结构和工作任务,制定合理的编制计划。
  2. 制定编制方案:根据编制计划和职务要求,科学制定编制方案,包括编制数目、结构和标准等。
  3. 公开招聘与选拔人员:依据编制计划和招聘条件,公开招聘与选拔合格人员。
  4. 配备人员:根据招聘结果和编制计划,合理配置编制内人员,并予以任命。
  5. 编制内人员管理:加强对编制内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绩效。
  6. 调整和完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适时调整编制计划和方案,完善编制管理制度。

5. 编制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合法合规:在编制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 科学制定:制定编制计划和方案时,必须科学、客观地评估工作需要和职务要求。
  • 公开公正:招聘与选拔人员时,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 优化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要求,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 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能要求,合理配置编制内人员,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6. 结语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效益。通过科学、合理、公正的编制管理,可以保证事业单位中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推动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注意事项,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和从事编制管理工作的人员非常重要。希望通过本手册的介绍,能够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为事业单位的编制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四、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编制原则

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编制原则在企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领导人员,他们的管理办法编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企业的高效运转和持续发展。本文将探讨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编制的原则及其重要性。

规范性原则

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编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性原则。这包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制度规定,保证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规范性原则还涉及到各项管理规定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以避免管理混乱和冲突。

灵活性原则

除了规范性原则,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编制还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的变化,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必须考虑到灵活性原则,确保管理制度能够及时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编制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之一。管理办法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员工,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管理才能赢得员工的信任和支持。

激励性原则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激励性原则。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编制应该注重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激励机制,使员工愿意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激励性原则的运用,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风险控制原则

在制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时,必须考虑到风险控制原则。管理办法应该能够有效控制各种风险和挑战,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能够稳健发展。领导人员需要对潜在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并在管理办法中明确风险防范措施,以降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

反馈机制原则

最后一个关键原则是反馈机制原则。管理办法的编制必须考虑到员工和管理者之间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领导人员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促进信息的畅通和反馈机制的畅通,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办法。

总之,遵循以上原则在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编制中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依据规范性、灵活性、公正性、激励性、风险控制和反馈机制等原则,领导人员才能有效地制定和执行管理办法,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组织目标。

五、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能否经商?

原则上是可以的。

按照2017年人社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分为管理岗、专技岗、工勤岗,虽然有清晰的界定,但在实际中并没有那么明确)可以创办企业,具体可以详细学习一下文件规定,然后咨询单位的人事部门。

六、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能否经商?

首先给您个明确的回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经商。

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严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不仅自己不能经商,同时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另外,页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七、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机构的编制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单位编制的决定》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设置目录和任务分工要求,确定本单位承担的业务范围;(2)编制管理办法应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规定单位机构设置的权限范围,机构总人数、编制组成及具体职数;(3)编制实施机制的建立,形成规范编制实施的组织机构、事项、程序和管理机制;(4)明确编制管理办法的实施程序和送审机构职责,加强编制管理正常化;(5)编制核准流程,规定相关权限分配及变更秩序;(6)编制变更及职位内部调整,规定有关职责、要求和程序;(7)配备标准的设置和实施,规范人员配备管理流程;(8)明确编制资源的来源,统一规定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机制。

八、事业单位编制全流程管理办法?

人员编制管理流程:

1.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各项工作特点进行各部门工作量分析,提出编制草案。

2.各职能部门就编制草案对本部门编制提出意见,反馈到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将修改后的编制草案送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4.如果编制草案审议不通过,则返回行政人事部重新编制,重复上述步骤。如果通过则制定具体的人员编制,并编制职位说明。送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5.如果编制职位说明审议不通过,则返回行政人事部重新编制职位说明;如果通过,则送交总经理审批。

6.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人事部执行编制。

九、广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为推动新时代广西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根据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设区市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设区市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 (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 (党组)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