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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社厅备案需要多久?

101 2024-11-23 14:31 中山人才网

一、事业单位人社厅备案需要多久?

如果备案资料齐全 以后,提交至管局后,管局的审核期限是20个工作日内。如果管局那边收到的资料少,会审核的比较快,有时1周内左右就下来了。

如果备案通过以后,新备案主体负责人一般会收到备案号和备案号密码,其他类型备案操作,一般会收到备案信息变更成功短信。到时,域名解析绑定,如果机房需要加白名单,加一下,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二、2021人社厅关于提高工伤待遇?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待遇调整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8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四川省人社厅特殊工种目录?

特殊工种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安装、运行、维护(维护)、试验工、矿山地下焊工,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

2.金属焊接和切割操作:包括焊工和切割工

3.起重机械操作:包括起重机司机、信号指挥员、安装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包括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而清洗工

6.锅炉作业:包括承压锅炉作业人员和锅炉水质实验室

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灌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机操作

8.制冷作业:包括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

9.爆破作业:旱地工程爆破、地下爆破

10.矿山通风作业:包括主风机操作员、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风尘测量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包括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包括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

13.矿山提升运输操作:包括主提升机操作员、绞车操作员、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员、信号工、罐头工

采矿作业: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援作业

16.危险品操作:操作人员、运输护送人员、储存保管员包括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四、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医保条例?

条例(全文)

  为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了医疗保险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 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五、人社厅全称?

人社厅的全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属于正厅级,为各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处、政策研究室、法规处、信访接待处 。

人社厅的主要职责是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

六、人社厅职责?

1、拟订事业发展规划并起草规章方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宣传人力资源: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3、拟订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促进合理流动: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拟订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5、拟订城乡发展规划完善就业服务: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6、建立城乡保障体系: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7、拟订事业单位并提高层次: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七、河南省人社厅劳模待遇新规定?

新规定已出台。原因是河南省人社厅根据最新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对劳模待遇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根据新规定,河南省劳动模范奖金人均将不低于每年15万元,同时将取消年度医疗和购房补贴,并增加星级评定制度,将优秀的劳动模范更好地予以奖励和表彰。河南省新规定的实施将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更好地激励广大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形成更加优于的创新创业氛围和社会风尚,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也预示着未来其他省份的奖励制度也会逐步完善和普及。

八、事业单位提副处还要在人社厅备案?

需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劳动合同,一般备案到各市、县的人事局,也就是人社局下属二级部门。

事业单位任命聘用副处级,市组织部备案吗

事业单位也属于核定编制岗位。需要上级人事部门备案的

市组织部备案吗

是市委组织部审核的,在哪里备呀,不是人事部门。

请回答

这个备案不用你管的,组织科会录入系统备案。

九、人社厅备案流程?

1、按照最新的制度,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医药费(自费除外)

情况二、离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先备案

1、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需要先申请备案;

备案流程:

第一步、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办理登记。

2、第二步、审批备案后,按照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定点1-3家医疗机构,期限一般一年确定一次定点机构社保单位审批后,备案就完成了。

情况三、转诊人员备案

1、县级医院以上(二级、三级医院)的转诊证明。一般城镇都会有县级的医院。

2、在医院社保窗口盖章。一般会设在医院收费口边上,拿着转诊证明去窗口,不用太多描述那边的工作人员是知道你要什么的!

3、到当地城镇社保服务中心做外出治疗的登记。自己城镇的社保中心,你应该知道在哪里的呢

十、省人社厅全称?

全称为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社厅的主要职责是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