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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教师职称评定新规

140 2024-12-08 11:41 中山人才网

一、2018教师职称评定新规

在教育行业中,教师职称评定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无论是对教师个人的职业发展,还是对整个教育系统的改革与提升,教师职称评定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期,教育部发布了2018教师职称评定新规,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2018教师职称评定新规的发布,意味着我国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将迎来一次重要的变革。相比以往,新规对教师职称评定的要求更为严格,评定标准更加明确,评审程序更加透明。这无疑为广大教师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也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评定标准的明确

新规对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根据新规,教师的职称评定将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1. 教学水平: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堂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2. 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方面的评价。
  3. 职业发展:包括参与教师培训、学术交流及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

这些评定标准的明确,使得教师在职称评定过程中更加清楚自己应该努力提升的方面,也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评审程序的透明

新规明确了教师职称评审的程序和要求,使得整个评审过程更加透明。根据新规,教师职称评审分为申报、初评、复评和公示四个阶段。

首先是申报阶段,教师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包括教学、科研和职业发展方面的证明文件。

接下来是初评阶段,评委会将根据教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供教师参考。

然后是复评阶段,对初评合格的教师进行再次审查和评定。评委会将结合教师的教学实践、科研成果和职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是公示阶段,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整个评审过程透明公正,每个阶段都进行了公示和监督,确保了评审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公平竞争的机会

新规的发布,为广大教师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根据新规,教师的职称评定将不再局限于年龄、学历和职务等因素,而是注重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考核。

这意味着,只要教师具备足够的教学能力和科研实力,就有机会获得更高级别的职称,无论其年龄和资历如何。这为广大教师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激发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新规要求评审程序的透明和公示,使得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这一举措有效避免了一些不正当的评审行为,确保了每个教师的评审结果都是公正合理的。

实现教育事业的发展

2018教师职称评定新规的发布,不仅为教师个人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也为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教育事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通过新规的实施,将有利于选拔和培养更多优秀的教师,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同时,新规对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将激发教师的创新精神和教学热情。教师将更加注重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教学服务。

总之,2018教师职称评定新规的发布,意味着我国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将迎来一次重要的变革。新规的发布将对教师的个人发展、教育系统的改革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我相信,在新规的引领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二、电梯新规2018新国标?

1.GB/T 26465-2021 《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本标准将全部代替全部代替《 GB/T 26465-2011》。

2.GB/Z 35850.3-202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应用》 第3部分:PESSRAL和PESSRAE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生命周期指南。本标准修改采用ISO国际标准:ISO/TR 22201-3:2016。

三、2021教师新规?

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门槛”普遍提升为本科。和中级职称的评选不再需要通过“竞聘”方式,主要通过“履职年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晋升。

新规是初中教师资格只需“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只有高中教师需要“本科学历”。教师资格的“学历门槛”提高为本科之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会得到快速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战略意义。

四、2018农村修路新规?

已有新规出台。原因是,2018年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与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其中提出了新的农村修路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提升工作做出明确的指导和要求。进一步延伸,新规规定农村公路投资应实行“县财政出10%,乡镇财政出10%,农资金出80%”的金融筹资模式,重点优先在地质灾害高发区、自治县、国家贫困县、少数民族地区和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投资建设,规范了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为农村交通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五、江苏补缴社保新规?

2月1日,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税务局,出台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除此之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这11种情形是: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十)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6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3月1日起,过去江苏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总台央视记者 刘湘攸)

六、江苏汽车年检新规?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七、江苏医保补缴新规?

一、断缴3个月以内,补缴当月即可享受待遇。

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由不超过6个月降低为不超过3个月。

对于参保人员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后的待遇享受,《通知》也首次予以明确。

参保人员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参保状态变化且未中断的,按规定正常享受待遇。

如参保人员不符合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形,由职工医保切换为居民医保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原则上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由居民医保切换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如仍在居民医保待遇生效期内的,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退役军人医疗保险:

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对于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通知》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及《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江苏车辆年检新规?

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第6年、第8年、第10年),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

  ◢ 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第6年至第10年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10年内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新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并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九、江苏大额存款新规?

首先是对公账户,统一限制的金额是五十万元,对公账户的限额要比个人账户的限制小一些,各个省市不同,广东深圳的对个人账户的限制是在二十万元,浙江统一是三十万元,而河北省的限制则是超十万就要登记,这些试点实行期都是两年时间。只要存储达到相应的门槛,就要按照银行的规定流程来执行,超过十万的取款要提前预约,到了预约时间来银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包括钱是怎么来的,要用到什么地方,最终才能取到钱。若是不按照流程走,钱就算放到银行也取不出来,只能在线上进行消费。

十、2021教师丧葬新规?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第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第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