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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条例?

75 2025-03-12 21:16 中山人才网

一、广西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应当符合的条件有:1.人员调动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之内来进行调动,而想要调入的目标单位则必须要有空编,应当提前先经由机构编制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2.人员的调动应当已经具备拟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相关的资格,任何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单位,人员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3.按照公务员的凡进必考的相关规定,没有进行公务员等级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参公单位不能调入机关,而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人员则可以调进事业单位4.如果涉及特殊引进人才的调入和调出,则应当经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才可以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如果在辖区内或者是属于本级的调动的话,难度相对较低,如从乡镇调到县区,从市内的一个单位调到同级别的另一个单位,由于这种调动并不涉及财政的增加供给,所以在调动上难度较低,区直事业单位之前进行调动的,在对方单位空编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对方有相关单位的接受,并且接收单位的领导同意并且报到县区领导批复,报编办进行审核和备案就可以完成本级的事业单位调动,一般情况下,调动的周期是两三个月左右。

辖区内以及本级逆向调动

如果是在本辖区或本级进行逆向调动,难度比起之前来说则会有所增加,如从差额调入全额,从事业编到参公或者公务员,这种涉及到转换身份的调动一定会涉及到财政以及编制的增长问题,所以一般都要经过编委会研究同意之后才有办法进行调动,而编委会的主任一般是由地方行政的主官担任,成员数量较多,涉及到这些领导同意,则没有一个领导牵头来进行协调的话,难度就会相应的增加,再加上编委会一般开会的周期较长,所以相应的调动周期也就更长,一般情况下,调动周期会延长到半年左右,有些甚至需要一两年的时间。

如果是涉及到跨区域的调动则是最麻烦的,编制一般都具有地域性,在这种情况之下,从一个区域跨到另一个区域,编制是不会被承认的,哪怕是从县里调动到市里,由于县市财政分立,所以两级编制也相对独立,所以调动起来最为困难,一般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特殊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到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而调入机关的则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且已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而且身份上必须属于当地财政供养、在编和占编人员,要求人事手续齐全并且符合规定,严禁编外人员依旧人事手续不规范的人员调入,原则上需要主管签字以及编委会的研究同意,要求有强大的推力。

二、公务员怎么调动

公务员怎么调动

作为一个公务员,能否调动单位是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很多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的过程中,希望能够有机会调动到自己心仪的单位。那么,公务员怎么调动呢?下面将从准备工作、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详细介绍。

准备工作

调动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这能够为申请调动增加成功的几率。

明确调动目标:在申请调动前,要清楚自己希望调动到哪个单位,以及为什么选择该单位。调动目标的明确性对申请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影响。

积累工作经验:在当前的工作岗位上,要努力积累工作经验和业绩,表现出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这不仅可以增加调动的竞争力,也能让目标单位对你产生更多的关注。

维护良好关系:与同事和上级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调动成功的关键之一。一方面,通过与同事合作,积极参与工作团队,可以为自己的调动争取更多的支持;另一方面,与上级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反馈,能够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形象。

了解相关政策:不同地区和单位对公务员调动的政策可能存在差异,申请前要仔细研究和了解相关政策,以便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申请程序

当你做好了准备工作后,就可以正式开始申请调动了。

咨询相关部门:首先,你可以咨询本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公务员管理部门,了解调动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他们会提供详细的指导和相关材料。

填写调动申请表:根据单位要求,填写调动申请表格。在填写表格时,要准确、清晰地陈述自己的情况和调动原因,这能够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你的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调动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按要求递交给相关部门。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这有助于加快申请的审批过程。

等待审批结果:一旦提交了申请材料,就需要耐心等待审批结果。审批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取决于单位的繁忙程度和相关流程。

处理调动手续:如果申请调动成功,你将需要与目标单位的人事部门沟通并处理调动手续。这包括签订调动协议、交接工作等。

注意事项

在申请调动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慎选择时机:调动的时机要选择合适,避免给单位带来过多的困扰和不便。
  2. 尊重上级决策:即使你希望调动,也要尊重上级的决策。对于拒绝调动的决定,要冷静对待,并继续在当前岗位上做出优秀的表现。
  3. 遵守相关规定:在申请调动和处理调动手续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确保一切合法、合规。
  4. 维护单位利益:无论调动成功与否,都要始终维护单位的利益和形象。不要因为调动而对单位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公务员调动涉及到一系列的准备工作、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通过明确调动目标、积累工作经验、维护良好关系,并遵守相关政策和法规,你可以为成功调动创造更多的机会。在申请调动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冷静,并始终尊重上级决策。无论调动成功与否,都要始终维护单位的利益和形象。

三、公务员调动要调动编制吗?

公务员调动是不调动编制的。编办按照机关部门的工作职能给这个部门设定了编制数,编制是归这个部门所有的,设定了多少个编就可以安排多少个人,当有人从这个部门调出时,编制是不动的,只调动公务员的关系,编制留给这个部门新进入人员使用,调走的公务员在接收部门使用编制。因此,公务员调动是不调动编制的。

四、公务员调动后多久可以调动?

一般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可以调动,这个也要看职务和职位,如果有职位空缺,那么调动的时间就会短一些,否则没有空缺还要等一久。

五、广西教师调动规定?

对于新入职的老师,特别是在报考时就已经列出了入职之后至少服务基层满五年的老师,必须在基层服务满五年才能办理调动。

其他没有硬性规定的,教师办理调动,首先要有愿意接收的学校,其次原工作单位同意你的调动,写好调动申请书领导签字后递交当地教育部门,由当地教育部门来批准是否允许你的调动。

六、公务员怎么调动,公务员调动程序及手续?

公务员调动的程序:

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调动申请(个人申请的需征得调入单位同意接收);

提交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如同意调动报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如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调动的办理调档手续;

如档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调动手续。

公务员可以跨地区调任,首先联系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办理商调手续,然后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目前,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

七、广西社会救助条例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 为建设和谐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社会救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广西社会救助条例旨在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扶持。

1. 立法背景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出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为了保障贫困人群生活权益,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仍存在着较大的贫困问题。因此,制定广西社会救助条例,有助于解决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问题,改善贫困人群的生存条件。

2. 条例内容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包含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旨在为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贫困人群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根据经济、居住、身体健康等方面的考虑,对符合条件的人群进行认定,并确保他们享受到相应的救助政策。

其次,广西社会救助条例规定了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包括提供生活补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这些措施将有力地改善贫困人群的生存状况,提升他们的生活品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广西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监督和管理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实施效果

自广西社会救助条例颁布以来,为贫困人群提供了更好的救助保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让更多的贫困人群得到了救助帮助。依法享受到的生活补助、医疗救助等,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其次,该条例的实施推动了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工作程序更加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从而提高了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4. 面临的挑战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首先,贫困人群的认定和救助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贫困人群的认定应更加科学准确,救助标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救助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其次,社会救助工作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一些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导致资源浪费和滥用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审查,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5. 未来展望

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解决贫困问题、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未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救助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不断完善救助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升贫困人群的生活品质,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发展和长久稳定。

总之,广西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为广西地区的贫困人群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帮助,推动了社会公平和和谐的发展。通过不断地完善和优化相关政策和措施,将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八、广西职称 试行条例

广西职称试行条例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的《广西职称试行条例》对广西地区的职称评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帮助广大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广西职称评定制度,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指导。

一、背景与意义

《广西职称试行条例》是广西地区为规范职称评定工作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职称评定工作的管理,促进人才培养和选拔,推动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这一条例的出台为广西地区的职称评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广大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搭建了更加规范、公平的平台。

二、主要内容

根据《广西职称试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的职称评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职称级别划分明确
  • 评定条件具体规定
  • 评定程序透明公正
  • 评定结果公示公示

三、职称级别划分明确

职称级别是评定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根据《广西职称试行条例》,广西地区将职称分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职称两大类,不同类别的职称分为不同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和要求详细列出,为评定人员提供了清晰的职称发展路径。

四、评定条件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职称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广西职称评定条例对评定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评定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要求、工作经验、培训要求等方面,明确各级别职称评定的标准和要求,为评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评定依据。

五、评定程序透明公正

评定程序是职称评定工作的关键环节,广西职称试行条例规定了评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评审材料的提交、评审职称专家的评定、评定结果的公示等环节,确保评定程序的透明公正,杜绝人为干扰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为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提供保障。

六、评定结果公示

为了增强职称评定结果的公信力,广西职称试行条例规定了评定结果的公示制度,评定机构应当依法公示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开透明,为评定人员提供了申诉和监督的渠道,保障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七、总结与展望

《广西职称试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西地区职称评定工作迈出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一步,为广西地区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提供了更加健全的制度保障,为广大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搭建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西职称评定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提升,为广西地区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九、广西 职称 试行条例

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

教师职称制度是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管理制度,对于教师的评价、培训以及职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广西教育部门对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旨在进一步激励广西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文将对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职称评定标准的调整

根据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职称评定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在过去,教师职称评定主要侧重于学历、工龄和教学经验等硬性条件,而如今,广西教育部门更加注重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以及社会服务能力。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激励教师提升自身教学科研水平,助力广西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评定程序的优化

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对职称评定程序进行了一系列优化。具体而言,广西教育部门简化了职称评定的申报材料,缩短了评定周期,并增加了专家评审环节。这一优化措施不仅提高了职称评定的效率,也保障了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助于吸引更多教师参与职称评定活动。

三、激励政策的完善

为进一步激励广西教师提升自身素质,广西教育部门完善了职称制度下的相关激励政策。除了提高职称津贴标准外,广西还设立了一系列奖励机制,如设立优秀教师奖、教学科研一等奖等,鼓励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更多的贡献。此举将有助于树立广西教师的奋斗目标和激励动力。

四、培训机制的建设

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还着重强调了培训机制的建设。广西教育部门将加大对教师培训的投入,开展针对不同职称的培训课程,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通过培训,广西教师将更好地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专家评审制度的加强

除了职称评定标准的调整以外,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还加强了专家评审制度的建设。广西教育部门将邀请国内外知名教育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教师职称评定进行权威的评审,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一举措有助于提升广西教师职称评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六、发展方向的展望

广西教师职称制度试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广西教育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未来,广西将进一步优化职称制度,不断提高职称评定的质量和水平,为广西教育事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广西的教师们也将在这一改革大潮中迎来更加美好的教育未来。

十、广西 自治条例

条例全文

颁布日期:20010116  实施日期:20010201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第六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 自治区和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较大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四条 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一)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三)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简称法规案,下同),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