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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民法客观题有哪些知识点?

147 2025-02-04 04:06 中山人才网

一、2022 年民法客观题有哪些知识点?

2023年民法总则篇之核心考点总结(笔记版)

想要顺利通过法考,平时的学习一定要讲究方式与方法。所谓方式,就是抓住考试命题规律,找到核心考点与核心考法进行高质量的学习,将之掌握即可。所谓方法,平时的学习、测试、背诵都不可缺少,缺任何一个环节,学习将没有闭环,效果则无法突出;其次就是输出,用高质量的输出代替高质量的输入,则能达到更有效的“用学”效果;最后是重复,任何考试的学习离不开重复,想要一招致胜的捷径思路靠不住。如若诸位考生掌握上述要领,任何考试都能通过。

今天重点和大家介绍一下对于民法学科总则部分的学习,这部分是民法典的理论基础部分,后期其他编的学习离不开这部分内容的掌握,相信很多考生在这部分学习时都感受到此部分与合同、物权、债权的紧密考查,所以这部分初次学习诸多不懂的部分需要做好标记,待民法分则部分学完之后,再回来学一遍民法总则时才会感觉茅塞顿开,逻辑清晰。这是民法总则学习的大原则。

我们团队最近在陆续研发《法考笔记》相关内容,供大家在平时学习、复习中直抓学习要点,快速掌握核心考法,提高学习效率,增强应试能力,《民法总则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的内容核心考查内容不多,更多是基础考点,需要掌握的核心考点有以下几个:

  1. 民法调整对象中“民法调整对象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2.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诚实信用原则中的滥用权利,是考试高频点,容易丢分。

3.民事法律关系中核心掌握民事权利四大权利分类,这部分经常和分则部分结合考查,难度较高。

自然人

自然人部分主要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这部分是民法底层理论,再加上两个特殊制度即监护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是考试每年必考的考点,应重点掌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点掌握胎儿部分的核心内容,属于高频考点,考到即得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考查类型,特别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一律无效。

自然人监护制度。要注意区分未成年监护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资格撤销与恢复,主要掌握未成年人四类监护制度,这个比较细节,通过做题领会考查方法效果会更好。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重点关注宣告死亡的效果以及如果宣告死亡人未死的情形,是考试的重点。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这部分内容大部分学员反馈比较头疼,比较陌生且难理解、难记忆。这个过程是必须的,先整体复习一遍,然后把本笔记里提到的内容掌握即可。1.重点掌握法人分类,先理清分类脉络,然后进行对比记忆,把笔记里提醒的注意部分重点掌握。

2.法人的设立是考试的一个重点,这部分与商法内容重合,考查较为简单,记住笔记中红色部分即可。

3.非法人组织也是考试的一个重点,注意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总则篇最重要的理论知识,也是每年必考的部分,重点掌握几类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况: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双方虚假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概念的理解与区别,重点掌握撤销权的具体使用及法律后果。

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掌握限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两类场景。

  1. 代理制度代理制度重点掌握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考查,注意区分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冒名行为的区别,同时注意对于善意恶意的理解。

诉讼时效与期间

这部分知识点需要重点把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限人受害以及未成年性侵害的期间起算,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1.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2.期间起算。重点注意起算、中止与中断笔记提到的重点。

3.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对于2023年考生来说,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每学完一章内容,就可以根据笔记的提示与内容的梳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复习记忆,对于考生的理解、重要知识点的明确以及考法运用,能够提升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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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学知识点总结?

1.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阶区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拟制规则;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3.监护制度。重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与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死亡日期的确定、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

5.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重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承担。

6.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须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7.代理。重点: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职务代理。

8.诉讼时效。重点: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9.物权的变动。重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9.物权的变动。重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10.物权的保护。重点: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

1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重点: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的归属。

12.共有。重点:共有类型的判断;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分割。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合同。重点:业主的概念与权利义务;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成员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4.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三、民法典知识点概括?

一、肖像权保护范围扩大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人肖像。

民法典第1018条新增:

(1)肖像权的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肖像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考点解读:肖像权保护范围扩大,侵犯肖像权的方式不仅仅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在做选择题时要考虑到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也属于侵犯肖像权。

(多选)以下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有( )

A.某公司未经明星王某同意,擅自使用王某照片贴在商品上,用于商品宣传。

B.记者小王为实施新闻报道,使用了张某的肖像

C.为课堂教学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某明星在微博中公开的照片

D.张三公开丑化、污损李四肖像

二、婚姻篇——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考点解读:离婚冷静期一直是近期网上热议的话题,但是对于考试而言这部分的考察方式会比较简单,主要是侧重于对时间的考察。考试以挖空方式考察,注意选择正确的时间30日内。

(单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30日

B.45日

C.60日

D. 三个月内

三、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可退款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知识导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分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归纳总结:

考点解读:此部分内容不能算是完全的新增内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这是一直以来的观点,但是此部分内容在立法中进一步确定,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由此进行发散考察,考察民法行为能力人的划分。

习题演练:

(单选)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今年7岁,可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10岁的小红,可接受爷爷赠予她的压岁钱10万元

C.刘某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

D.14岁的张三,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私自用父母的手机给游戏充值5万元,是有效的。

四、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特定物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新增)

考点解读: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纳入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损害,表述也更加规范。

五、新增居住权制度

在用益物权下新增一项居住权。

用益物权概念: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民法典出台后用益物权包括四项: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考点解读:多选题形式考察,居住权的概念和内涵本身很好理解,例如,张三租住了某房屋10年,那么在这10年中张三就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下。

(多选)以下属于民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宅基地使用权

C. 地役权

D. 居住权

模块讲解答案:

一、AD

二、A

三、B

四、ABCD

四、法考民法知识点汇总?

1.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阶区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拟制规则;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3.监护制度。重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与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死亡日期的确定、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

5.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重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承担。

6.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须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7.代理。重点: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职务代理。

8.诉讼时效。重点: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9.物权的变动。重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9.物权的变动。重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10.物权的保护。重点: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

1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重点: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的归属。

12.共有。重点:共有类型的判断;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分割。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合同。重点:业主的概念与权利义务;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成员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4.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五、民法物权知识点总结?

知识点总结如下: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可划分为: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例题:民法上所谓担保物权主要包括()。 A.抵押权B.定金C.留置权D.质押权E.保证权 答案:ACD。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3)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 3)请求恢复原状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 4)请求返还原物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六、民法学知识点总结

亲爱的读者们,欢迎来到我的博客。今天我将为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民法学知识点总结的长篇文章。

什么是民法学?

民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学涉及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财产关系以及民事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民法学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学知识点总结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民法要求对所有人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
  • 自由原则: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由,包括自由支配财产权等。
  •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和行为。

二、民事权利与行为

  •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 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
  • 行为能力:根据法定年龄和心理健康状况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以及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三、合同法

  •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合意、互相表示意思和达成协议。
  •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当合同中的约定需要变更时,各方应协商一致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四、侵权责任法

  •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侵权责任:依法对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 损害赔偿: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继承法

  • 继承类别:继承人可以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 继承顺序:按照法定规则确定继承人的顺序。
  • 遗产分配:根据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和遗嘱的约定进行遗产分配。

六、民事诉讼法

  • 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范围和条件。
  •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受理、审理和执行等阶段。
  • 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执行程序:对于判决、裁定、调解、和解等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进行规定。

以上只是民法学知识点的一部分,希望对大家在该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帮助。如有更深入的需求,建议阅读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专业著作,以深入理解民法学的内容和实践应用。

感谢大家的阅读,希望我的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民法学知识点还有更多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会尽力解答。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七、民法法考必背知识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阶区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拟制规则;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3.监护制度。重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与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死亡日期的确定、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

5.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重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承担。

6.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须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7.代理。重点: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职务代理。

8.诉讼时效。重点: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9.物权的变动。重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9.物权的变动。重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10.物权的保护。重点: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

1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重点: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的归属。

12.共有。重点:共有类型的判断;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分割。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合同。重点:业主的概念与权利义务;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成员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4.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15.居住区与地役权。重点: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的流转限制;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16.抵押权。重点:抵押权的设立;房地一体抵押原则;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规则;抵押财产转让。

17.质权。重点:动产质权的设立与质权的行使;权利质权的设立;两类新增特殊质押(动态存货质押与保证金账户质押)。

18.留置权。重点:民事留置权的取得;商事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行使。

19.担保物权竞合。重点:担保权竞合时顺位的一般原则;价款担保权超级优先规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规则。

20.共同担保。重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担保人对债务的追偿权;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21.占有。重点:占有的分类;占有的保护;所有人-占有人关系。

22.合同的订立。重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预约合同的识别及其违约责任;格式条款的订入与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23.合同的履行。重点:选择之债的确定;连带债务的效力;涉他合同的效力;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情势变更。

24.合同的保全。重点: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25.保证担保。重点:保证类型的识别;保证期间及其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保证的效力。

26.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重点:债权的可让与性;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的效力;免责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2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重点:合同解除;债务免除;以物抵债;第三人代为清偿。

28.违约责任。重点:违约责任的构成与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金的调整;定金及其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29.买卖合同。重点:多重买卖与出卖他人之物;风险负担;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买卖。

30.借款合同。重点:借款合同的成立;借款合同的利息;买卖型担保。

31.租赁合同。重点:转租;一房多租;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2.承揽合同。重点: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定作人的指示权与任意解除权。

33.建设工程合同。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事由及无效的后果;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订立中的阴阳合同。

34.合伙合同。重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损益分配;合伙终止。

35.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重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类型与法律效果;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类型与法律效果。

36.婚姻的效力。重点: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

37.离婚。重点:诉讼离婚的条件及限制;离婚对亲子关系的影响;离婚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承担;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8.夫妻财产关系。重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识别;家事代理权;夫妻债务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婚内分割。

39.遗憾继承。重点: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40.人格权。重点:自然人的人格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人格权保护与诉讼时效。

41.侵权归责原则及责任减免。重点: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42.数人侵权责任。重点: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43.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重点:监护人责任;单位与个人劳务侵权责任;定作人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安全保障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44.其他特殊侵权。重点:产品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环境侵权与生态损害责任;建筑物与物件损害责任。

八、民法学上册知识点?

1. 民法学上册包含了很多重要的知识点。2. 具体来说,民法学上册主要包括民法的基本原理、法人、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知识点是民法学的基础,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3. 在学习民法学上册的过程中,还可以延伸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这些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民法学的知识和应用。

九、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解读民法最重要的内容

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调整人民日常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了解决人们在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关系时应遵守的规定。

为什么要重点掌握民法

民法是高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掌握民法知识点对于高中学生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可以在高考中获得高分,还能在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必背知识点归纳

以下是高考民法必背的知识点: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合法性、公平、公正、自愿等。
  •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维护与解除等方面。
  • 物权: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在民法中,涉及到物权的内容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约定的义务。在民法中,债权的内容有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等。
  • 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通过互相的约定,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民法中,合同的内容有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 继承:继承是指当一个人死亡时,其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其继承人名下。在民法中,继承的内容有继承的方式、继承权益和继承债务等。
  • 侵权: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侵权责任。在民法中,侵权的内容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加重赔偿等。

以上是高考民法必背的知识点的简单归纳。在备考高考时,重点关注这些知识点,多做题和练习,掌握其基本原理和适用规范,可以在高考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这篇文章对您在备考高考中的民法知识有所帮助!

十、民法典知识点全梳理下

民法典是一部关乎千家万户生活的法典,全面、详尽、细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