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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的规定?

163 2024-12-06 18:21 中山人才网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单方解除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 有一些特殊要求:

首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

其次,该工作人员需要亲自书写解聘申请书;

再其次,如果该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上工作,或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还要经历脱密期;

最后,双方对于工作人员单方辞聘的行为没有特别约定,才能依法解除。

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几年不得辞去?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如果不是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领域,不管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受限制。

如果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或者到非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公益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性活动、是否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不受限制。

比如,某慈善团体筹集慈善资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和经营,所获收益用于慈善事业,在该团体任职应当不受限制

三、辞去公职对人生的影响?

失去了一份稳定的收入,可能会有更大的可能,也可能一事无成

四、事业人员辞去公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单方解除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有一些特殊要求: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

(2)该工作人员需要亲自书写解聘申请书;

(3)如果该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上工作,或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还要经历脱密期;

(4)双方对于工作人员单方辞聘的行为没有特别约定,才能依法解除。

当该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互相配合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事业单位不能无故扣押个人档案。但是,如果本案中事业单位就工作人员辞聘有特别约定,不满足相关条件时工作人员当然不可离职,该事业单位也就当然可以继续保管个人的档案。

五、辞职是辞去领导职务还是辞去公职?

一般情况下的辞职是辞去公职,是领导干部的当然也就辞去了领导职务。辞职有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工作人员对目前工作不太满意,辞职后可以选择找更好的工作,也或者已有更好的去处,辞职为了到新单位。

另一种情况出现了职务失误,由于承担责任需要辞职。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离开。

六、财务自由该不该辞去公职?

1.财务自由不能成为人生的最终人生目标,要做出应有的社会价值,在自己更有能力更有潜力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时候不能选择安逸。

2.公职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作为一名财务自由的公职人员在很多时候可以更方便实现个人人生价值!

七、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是国家和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公务员可以辞去公职,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按规定报告:公务员需要事先书面报告,并向原工作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书。2. 落实职责:如果已经承担了工作任务,需要在辞职之前完成任务并交接。3. 禁止另谋职业:禁止公职人员离职后从事与原职务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工作,一定时间内禁止在新职位上从事涉及原工作单位的工作。4. 离职手续:公务员离职需要领取离职证明,草草了事会给后期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总之,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不仅会影响个人的信誉和职业生涯发展,也会影响到其他问题的处理。

八、提前退休和辞去公职的区别?

提前退休是还没有到退休年龄,但已经工作三十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个人提出申请,组织同意提前退休。退休后享受退休待遇,不再享受在职待遇。

辞去公职个人申请、组织同意,退出体制内,成为自由职业者。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工作年限限制。辞职后不再享受任何待遇,没有退休金。

九、该不该辞去公职专门做投资?

公职不管怎么说都是一份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和工作并不冲突啊。干着工作,做点投资,不影响,升职无望就做好手头工作,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你又是金融专业的,可以把投资作为一个重点,本职工作做好不出错。我自己也是国企单位,也是一直在做着投资,一点不影响到工作。

我以前也有想过辞职去专心投资,我发现投资收入不稳定,首先你得保证你每月得有盈利,但是正常是这个月你赚到了,下个月可能什么也赚不到,年景不好的时候一年一分钱也赚到很正常,那些靠投资赚钱的大部分都是收管理费,大部分人做不到。

倒不如好好工作着,每月固定定投一下,有好机会多买点,得到自己想要的利润了,卖点。固定工作每个月又有收入。做好现金流管理亏本了你心理压力也没那么大。

十、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最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去公职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尊重个人意愿和从严审核审批相结合;

(三)保障合法流动和加强离职后从业管理相结合;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核、审批、从业限制期限内从业情况的了解核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