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73 2025-03-07 23:14 中山人才网

一、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经营者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按照要求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规格等。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前款第(四)(五)(六)项已经取得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二)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范围;

(三)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范围;

(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限设区:

(一)居民住宅小区;

(二)城市重要景观区;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展示区:

(一)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二)会展中心、演艺中心、体育中心等;

(三)建材、家具、小商品等交易市场;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期限以及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出让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政府机关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但是电子显示类的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设置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举办商业展销、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三)设施的位置示意图、设计效果图、全景图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或者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的,征求公安、园林和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设置电子显示类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沿街建(构)筑物内部透过玻璃幕墙、玻璃门窗等透明材质,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重新申请许可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自行拆除;

(三)设施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

(四)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依法拆除许可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结构牢固、安全。

委托经营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各自义务,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经营者应当安全作业,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户外广告污损、脱落。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涉及钢结构的,其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经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户外广告生意好做吗?哪里的户外广告火?

挺好的,至少就目前的市场来看,长三角一带江苏苏州做的挺好的,其次就是深圳那边。户外广告市场还不算饱和,一些四线、三线甚至二线的城市户外广告都不是很热,有些城市甚至还没实现城市亮化,夜晚很少看到led显示屏、亚克力吸塑发光字这些户外广告。所以广告制作行业前景挺好的。

苏州制作户外广告挺火的,像苏州恒生广告工程策划公司就是其中很成功的一家私营有限公司。

三、户外广告制作材料?

主要会用的行架和喷绘布,还有扎丝。

四、什么叫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有很多,户外广告一般是指设置在户外的广告。常见的户外广告有:路边广告牌、高立柱广告牌(俗称高炮)、灯箱、霓虹灯广告牌、LED看板等,现在甚至有升空气球、飞艇等先进的户外广告形式。

五、户外广告怎么招租?

一方面在广告牌上打上自己的电话进行招租,另一方面把资料整理好发给相关的同行,让他们帮你销售,再有就是你自己跑客户。网络上写其实很简单,你登陆比如中华广告网、阿里巴巴、中国户外广告网、户外媒体网等等相关网站发布你的媒体信息即可。

六、户外广告审批流程?

步骤一:领表

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需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件,到本单位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申请经营性户外广告,需携带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本公司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步骤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件。

提请注意:

(一)、在自设性户外广告内容中,非特许人直接投资设立的 加盟连锁经营企业,可含有特许人的商标、ΧΧΧ加盟内容,与申请企业注册名称一并使用。

(二)、申请上述经营形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登记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2、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申请经营性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广告发布合同;

5、户外广告占地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步骤三:受理

接待人员在审核以上文件、证件齐备后,开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步骤四:领取户外广告登记

申请人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开具的日期,携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自设性户外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 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 名称(含标识等)。

经营性户外广告: 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申请户外广告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取得有关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性户外广告:应为合法的广告公司;取得有关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

登记管辖:

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办理登记;

申请经营性户外广告,在广告载体设置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手续。

七、户外广告使用年限?

1 广告的使用年限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有一定的时限。2 常见的为1年或2年,这是根据广告牌位的位置、材质、所在城市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得出的。3 广告牌位一般都是经过评估、选择、签约等多个环节才确定下来的,在签订合同时会明确规定广告使用期限,用户需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想延长使用年限,需要重新洽谈签订新合同,否则过期将面临拆除和处罚等问题。另外,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八、户外广告的好处?

有五大好处↓↓↓

1,有好的视觉传达效果。如果是设立在一块黄金地段,或者是设立在一个人们每天都会进过的地方,比如停车场或公交站,久而久之,这个品牌就会出现在人们的印象中,这是任何想持久品牌的必争之物。2,24小时全天候

很多户外媒体是持久地、全天候发布,每天24小时、每周7天伫立,传播时间最充分。网上媒体也有类似的优势,不过是在虚拟世界,受众需要一系列先决条件才能接近,而户外媒体,因为物理空间的唯一性,这种优势发挥更为彻底。

3,信息冲击力强

户外媒体可以调动多种现场表达手段,营造出综合的、丰富的感官刺激。形象、语句、三维物件、动感音效、环境……等等,都可以巧妙融合进来。

4,创造频次

通过策略性的媒介安排和分布,户外媒体能创造出理想的到达率和频次。正确地选择时间、地点,加上使用正确的户外媒体,可实现在理想的范围、接触到几乎每个层面的人群,甚至可与受众的生活节奏配合得天衣无缝。

5,无孔不入

不管是如单立柱、霓虹灯、墙体等类型的单一媒体还是如候车亭、车身、地铁、机场和火车站等类型的网络化媒体,户外广告的不可替代之处,就在于往往能接触到其他媒体无法到达的受众。

九、户外广告收费标准?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费征收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类别,调整区域性差异,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银川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银价费A6410134号)相关规定,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市户外广告收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户外广告资源费的征收范围

(一)依法取得公共空间场所、市政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

(二)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三)利用自有产权的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本单位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分类

(一)一类区域:兴庆区南熏路以北,解放街以南,清河街以西,民族街以东范围(含南熏路、解放街、清河街、民族街)。

(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户外广告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一)在一类区域内占用公共空间场所、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以及利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构)筑物设置固定式户外广告的,按照0.60元/天.平方米标准收取。

在此区域设置单立柱、电子显示屏(牌)、条幅、巨幅等户外广告的,按照1.00元/天.平方米标准收取。

(二)在二类区域内占用公共空间场所、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固定式户外广告的,按照0.40元/天.平方米标准收取。

利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0.20元/天.平方米标准收取。

在此区域设置单立柱、电子显示屏(牌)、条幅、巨幅等户外广告的,按照0.60元/天.平方米标准收取。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鉴于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庆祝活动以及商业门店开业、周年庆典等众多,舞台、气球、彩旗及拱门、立柱等充气造型形态各异,为控制临时性广告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场所、道路,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决定”的规定,经招标对临时性广告收费标准进行确认(银城管发[2009]175号,宁盛拍字[2009]0188号)。

兴庆区鼓楼南街(步行街):舞台100元/天.平方米,促销点100元/天.平方米,拱门1 00元/道.天,气球、立柱50元/只.天,宣传点50元/天.平方米。

其他街道(广场):舞台,15元/天.平方米,促销点30元/天.平方米,拱门20元/道.天,气球、立柱10元/只.天,宣传点10元/天.平方米。

四、对政府组织的节日庆典、大型活动等公益性宣传广告免征户外广告资源费。对广告经营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按其发布的时间减免部分户外广告资源费。

五、行政审批处及有关处室要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户外广告包括什么?

常见的户外广告有:路边广告牌、高立柱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牌、户外电视墙等,现在甚至有升空气球、飞艇等先进的户外广告形式。户外广告对企业而言可以迅速提升企业形象,传播商业信息,各级政府也希望通过户外广告树立城市形象,美化城市。这些都给户外广告制作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但是也需要对其加以规范。根据我国《广告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