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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报告书的下载入口

223 2023-05-04 01:21 admin

一、年检报告书的下载入口

每年的工商年检的时间为3月1日到6月30日,许多年检企业需要下载工商年检报告书,各工商年检报告书下载通道可看引用资料。

二、营业执照年检表格在哪里下载啊,

就跟百度上搜“(当地比如北京市)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然后进入系统先在网上申报。填完以后没有错误提交了,才算是网上申报完成,然后系统会自动提醒你五天之内打印申报表,打印出来就可以带着相关资料和公章去工商所年检。

三、企业年检证书从哪里下载

qy年检(全拼)168就有

四、营业执照在手机上怎么年审?

营业执照在手机上年审具体方法如下:

参照以前年检时间从3月初到6月底,另一种是以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所对应的月份为年检验照月份(其中,尾数是0、1、2的,年检验照月份分别为10、11、12月),实行滚动式年检验照。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在年检验照月份申报年检验照,有需要的也可在201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提前或延后申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在百度搜索红盾信息网进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页面

2、拉下来找到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网上年检

3、在网上年检系统的页面,输入注册号,日期,密码(每年第一次登陆进去是没有密码的,登陆进去后再进行设密码)和验证码

4、进入到年检报送系统,点击报告书填写。(登记事项情况,备案事项情况,前置审批情况,对外投资情况)逐一点击打开直接保存,非公制党制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来填,有就填数字,没有就填0再点保存。经营情况根据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报表来填。如果是自然人独资企业,审计报告情况根据事务所给你的审计报告来填,(代表或代理人)如果是法人自己去不用填,如果不是法人本人,就把谁去年检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填上去。填完后直接保存再点报送工商初审。

5、初审资料发送到年检系统上去后,一般过两个工作日结果就会出来,重新进入到结盾网输入注册号,日期,密码和验证码 登陆进去,把初审通过的报告资料下载打印出来。

6、把打印出来的资料需要盖章的盖上章,委托代理人要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上去,法人本人签名,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拿到当地的工商局进行年检就可以了。

五、请问一下营业执照在手机上怎么年检

有些地区开通了手机APP,可以直接在软件操作工商业务的申请,但是这并不是等于所有地区都具有这个条件,如果手机可以上网,可以登陆“公示信息系统”,按照电脑登陆相同方式进行年报操作。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