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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手机管理规定?

282 2025-02-21 05:22 中山人才网

一、教师手机管理规定?

学生不得私自带手机带教室;

  2、个人拥有手机的同学,应及时向老师汇报,并做好登记;

  3、有手机的同学把手机上交到班主任处,由班主任保管;

  4、原来拥有手机,但现在已交还家长保管的,由家长向班主任证实。

  5、拥有手机,却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上交的,由班主任作出严肃处理;

  6、私自拥有手机并违反班级规定使用手机的,由班主任作出严肃处理;

  7、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望全班同学共同遵守。

学生不准带手机进校园,第一次发现,一律收缴并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收缴手机并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发现,收缴手机并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发现,该携带手机的学生属于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家长到校签订相关协议;对于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劝退。

  2、班主任收缴手机并上交政教处的给予班主任奖励,且不扣除班级考核分;经学校行政和其他老师收缴并送交政教处的不扣罚班主任津贴但要扣除班级考核分3分/人台。

  3、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不服从学校管理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二、广西教师调动管理规定?

绝大多数教师5年内都可以调动部分教师不允许调动。一般教师,为了个人发展或者是生活方便,即使工作不满5年,也可以通过学校向教育局申请调动,教育局通过调查,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调动。

但是,也有一部分教师,上岗之前,就与当地教育局约定,5年内,不能调动,比如免费师范生就是这种情况。

三、教师周转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按照接管办学协议,学校接管教师周转房管理,为规范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指学校现有的50㎡/套和26㎡/间的教职工住房。教职工周转房是提供给学校教职工住宿的过渡性住房,产权属国有。

第三条总务处为学校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周转房行使管理职权,负责周转房的安排、调整和日常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对周转房实施有效管理,并有责任对本部门违反周转房管理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条周转房租住的对象为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五条周转房租住原则

(一)暂缓教职工住房困难。

(二)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条周转房入住条件

(一)50㎡入住条件

1、城区无住房,已婚且家安在学校。

2、工作期间长期住校,自由组合2 人合住。

(二)26㎡入住条件

1、工作期间长期住校。

2、工作期间不常住校,自由组合2人合住。

第七条周转房入住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教职工周转房租住申请表》。

(二)各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并将申请表交总务处。

(三)总务处根据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与申请人签订《周转房租住协议书》。

(四)完善相关手续后,总务处根据房源状况调整安排入住。

第八条周转房退住程序

住户调离、辞职、离职、解聘的,应办理退房手续,向总务处提交退房申请,总务处安排工作人员会同退房人现场查验住房和抄水电止数,填写《周转房退房交接单》并签字确认,并将结果报财务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九条周转房租金标准

50㎡住房50元∕月;26㎡住房26元∕月。

第十条周转房水电费收取

50㎡住房水电费按水表、电表计量收取;26㎡住房按20元/月收取。

第十一条周转房管理

(一)学校对周转房实行“个人申请、部门审核、适时调整、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

(二)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周转房租住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周转房在使用期间由学校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因住户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住户自行维修和照价赔偿。

(四)周转房入住后,学校根据实际适时进行调整。住户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核实,学校讨论确定调整。

第十二条住户入住周转房后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周转房仅供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本人居住。

2、住户不得私自调换和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周转房进行转借或转租,否则学校有权将周转房收回。

3、教职工因退休、调离、辞职、离职、解聘等情况,必须按时退房。

4、住户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现有设备进行改造或拆除。原则上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若学校同意装修,退房时,不得拆除形成附属的装饰装修物,且学校不承担装修的一切费用。

5、住户自行添置的设施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

6、住户居住期间要保护好周转房的门、窗、玻璃、水电等相应设备、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7、住户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即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四、北京市教师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4年7 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 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发展,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四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科技干部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七条 在本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还应具有中级技术人员或者中级技工以上水平。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非师范毕业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应当接受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教育基本理论的培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教师职务的除外。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普通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技工学校( 含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成人教育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

织有关部门认定;市属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有关院校认定;中央部委属在京院校教师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认定,也可以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认定。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1年的试用期。

第九条 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的部门或者学校收回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取得教师职务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排进修培训;5 年之内仍未取得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和职务、续聘或者不予晋升工资、解聘、低聘教师职务以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师范院校,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交学杂费,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应当保障学生基本生活需要,具体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本市实行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 鼓励师范毕业生终身从教。服务期未满的师范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聘用。

非师范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应当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工作满5年的,由区、 县人民政府参照师范生在校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充的高等院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重点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使本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每满5年的予以固定, 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从城镇地区到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划拨专款建设教师住房,优先、优惠纳入“康居工程”计划,在1997年前解决好城近郊区教师中人均住房在5 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逐步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本市居民平均水平。

对于住房困难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拨专款专项解决。建设计划由市和区、县计划、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驻军单位为职工分配住房时,夫妻一方为中小学教师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教师公费医疗经费,建立教师医疗周转金,教师医疗费应当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超过3个月, 并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部门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特级教师提供特殊医疗保健。

第二十条 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其他学校也可以对退休教师在原有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实行减免费或者其他优待。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教师”称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理的,依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师范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拖欠教师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教师申诉。申诉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0日起施行。

五、高校教师病休管理规定?

高校教师病休领原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其它待遇不变。

六、教师精细化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师德建设。依据国家的关于师德标准,建立师德档案,全面审查教师的思想政治品德、任教专业素质、课堂教学水平等;

二是强化教师培训。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岗位能力培训,使教师有更高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是完善原则制度。根据规定,严格执行选用、任用、设立、变动及离职等人事原则,确保教师管理有序;

四是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制定以考核为基础的教师管理制度,根据教师的表现情况,给予奖惩制度,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绩效;

五是科学评价。建立完善的小学养成教育评估体系,根据学生学习与发展情况,评价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及小学养成教育工作效果。

七、河南省关于教师队伍管理规定?

答案是:一、优化岗位管理办法

(一)加快推进高校“员额制”改革。拓宽高校岗位设置基数,将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基数。高校依据核定的人员总量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对纳入员额制管理的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收入分配、人员流动、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综合考虑学校不同类型、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以上。“双一流”高校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正、副高之间的比例,其中正高级岗位设置数应低于副高级岗位设置数。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

中小学、幼儿园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中、高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幼儿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

教研室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充分考虑其特殊职能和工作特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对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按照“统一标准、分类核定、岗位统筹”的原则,根据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区域内同类型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集中调控。

八、教师喝酒规定?

吸烟、饮酒不仅会给吸烟者、饮酒者本人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其他人也会带来不良影响。

医学研究已经证实,被动吸烟对人体健康同样有严重伤害,二手烟、三手烟的危害甚至大于吸烟。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吸烟、饮酒,不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容易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诱导。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的危害,提供更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饮酒。因此,任何人在学校、幼儿园都不可以吸烟、饮酒,即使是老师也不可以。禁止吸烟、饮酒的范围,不仅包括教室、寝室、活动室,还包括学校、幼儿园的其他地方。

九、游乐园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1、首先就是孩子的着装,一般是要求穿着我自进入的,鞋子都要放在入口处。

2、再就是孩子的衣服,孩子蹦蹦跳跳玩耍,一般是很热的,不要穿多了衣服。

3、再有就是就是需要遵守游乐场自己制定的一些规则制度,比如衣服的存放位置。

4、还有就是要求孩子玩耍的时候不要打架、好好玩耍,不要出现受伤的事故。

5、再有就是教会孩子玩耍一些大型的玩具或者蹦床、海盗船之类的,不要乱扔里面的玩具。

6、再有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海洋球的位置,不要让盖子相互对着仍,可以进行其他的游戏。

十、2020年公派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2020年公派教师生活待遇交五险一金,每月工资加住房补助费油补费都是在一万左右,为人师表必须要尽心尽责教育每一位学生,认真上课,认真备课,使学生得到一个良好的教育。

不允许给学生有偿课外补课,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这是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各位老师必须要严格执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