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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兼职政策规定?

80 2024-11-29 08:43 中山人才网

一、大学教师兼职政策规定?

大学教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兼职社会其他职业。

二、中小学教师着装规定?

中小学教师有着装规定。1. 因为中小学教师是学校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工作场合遵守着装规定以展现专业性和礼仪感。2. 根据《中小学教师教育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小学教师着装应遵循以下原则:穿着整齐得体、干净卫生,不着裤裆裸露、舞蹈鞋、高跟鞋、短裙、短裤等不符合工作场合着装要求的服装和鞋子,不穿吊带衫、露背、透视和过于紧身以及过于透明的衣服。3. 另外,在学校外参加活动或者公开场合,中小学教师也需要关注着装的专业性和得体性,以代表学校和教育行业的形象。

三、北京中小学午餐规定?

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学校相关负责人每顿饭与学生一同用餐,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要求,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与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在食堂食品采购方面,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根据需求必须制售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

采用外送餐供餐的学校,供餐企业必须通过区教委统一组织招标,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后,应当向区教委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或者备案合同副本。

四、北京市 中小学教师培训费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敖师培训主要是提高教师的教肓敖学水平和多方素质,无需费用。

五、教师法有规定教师不能兼职吗?

  教师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不能兼职,但是根据教师职业道德是不能进行有偿家教的,但职业道德毕竟不是法律,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但违反职业道德有可能会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育部2008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规范要求中小学教师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  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  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规定?

小学专任教师必须是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文凭,初中教师必须是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文凭,高中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凭。这是国家制定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必须达到的基本学历。而且在中小学任教的学科与自己的专业必须对口。

七、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八、2022北京中小学返校最新规定?

一、开学时间

  2022年9月1日

  二、返校最新规定

  1、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师生员工,在京满7天后方可返校返园。

  2、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要求进返京人员须持核酸阴性证明方可返岗上班,加强健康监测,出现身体不适要主动报备。

  3、无感染者报告县域的进返京人员,建议进返京后一周内尽量减少外出频次,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密切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不自行购药服药,不乘坐公共交通,及时主动报备,按规定就医。

九、北京市教师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4年7 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 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发展,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四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科技干部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七条 在本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还应具有中级技术人员或者中级技工以上水平。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非师范毕业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应当接受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教育基本理论的培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教师职务的除外。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普通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技工学校( 含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成人教育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

织有关部门认定;市属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有关院校认定;中央部委属在京院校教师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认定,也可以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认定。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1年的试用期。

第九条 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的部门或者学校收回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取得教师职务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排进修培训;5 年之内仍未取得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和职务、续聘或者不予晋升工资、解聘、低聘教师职务以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师范院校,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交学杂费,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应当保障学生基本生活需要,具体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本市实行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 鼓励师范毕业生终身从教。服务期未满的师范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聘用。

非师范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应当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工作满5年的,由区、 县人民政府参照师范生在校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充的高等院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重点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使本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每满5年的予以固定, 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从城镇地区到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划拨专款建设教师住房,优先、优惠纳入“康居工程”计划,在1997年前解决好城近郊区教师中人均住房在5 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逐步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本市居民平均水平。

对于住房困难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拨专款专项解决。建设计划由市和区、县计划、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驻军单位为职工分配住房时,夫妻一方为中小学教师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教师公费医疗经费,建立教师医疗周转金,教师医疗费应当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超过3个月, 并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部门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特级教师提供特殊医疗保健。

第二十条 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其他学校也可以对退休教师在原有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实行减免费或者其他优待。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教师”称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理的,依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师范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拖欠教师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教师申诉。申诉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0日起施行。

十、劳动合同法教师兼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教师兼职的规定

教师兼职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一种教育模式。教师通过在多个学校兼职,既能够丰富自己的教学经验,又能够提升收入。然而,教师兼职也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确保教师的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为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明确了雇佣关系的基本要求,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而对于教师兼职这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法也给出了一些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了教师兼职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兼职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并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条明确了教师兼职的用工形式。教师兼职可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教师兼职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规定了教师兼职的工作时间和报酬。教师兼职的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计算,按照约定工作小时数支付报酬。同时,教师兼职的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明确了教师兼职的保险和福利。教师兼职也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

第五条规定了教师兼职违约的后果。教师兼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兼职在法律层面上是被允许且需要遵守的。但是教师兼职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公平合理,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同时,学校在雇佣教师兼职时也应当加强管理,确保教师兼职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学校应当与教师兼职协商一致,明确合同条款,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执行合同。

对于教师兼职来说,兼职的灵活性和收入的增加无疑是其吸引人的地方。然而,教师兼职也要承担更多的工作和责任。在选择兼职工作时,教师应当慎重考虑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是否能够适应兼职工作的要求,以及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总之,教师兼职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也应当加强管理,确保教师兼职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只有双方共同尊重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教师兼职才能够更好地发展,并为教育事业的繁荣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