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险?

252 2025-05-19 09:15 中山人才网

一、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险理赔比例?

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近日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办法》指出,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险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加快推进我市高危行业的安责险试点工作,目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将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的安责险开展情况纳入了日常执法检查,一经发现对未按规定参加安责险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什么叫安全生产责任险?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

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程度也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规定为强制投保保险,而后虽然随着《建筑法》重新修订被取消强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动影响,目前依旧占据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较大业务份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继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后,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全新险种,在保障范围、保障功能与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较前两者进一步优化完善,受到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

1

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

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法》中的鼓励投保,升级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

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

综合近年来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视与推动,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推广经验,新《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后,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迎来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

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相较于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法修订送审内容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修订为: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此前,2002版《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而2014版《安全生产法》则增加“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直至新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时,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责任,新版修订内容还单独增加一条处罚内容,保证相关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投保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此外,新版修订内容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体主要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有效分散、转移、防范与应对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2

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思考建议

推动立法建设,是目前国内多个政策性工程险种发展的普遍市场呼声,但目前只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着较好的政策进展,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国内的立法推动经历,可以预见,一旦立法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的投保应用将会快速扩展,险种的配套保险服务、险种功能、市场运作等也将获得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工程险种的初期推广应用,可以看到险种的强制推行办法并不只局限于政府立法推行一项,以欧美国家为例,其实行的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推行办法,能够更全面、系统的保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内的相关工程险种的有效投保应用。

1

政府层面,立法规定保证了相关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拥有保险保障,即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

银行层面,针对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即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相关工程险种投保;

3

市场层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元化主体市场准入筛选机制,令相关经营主体能否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浮动费率的高低,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进而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良性循环。

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保证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有效市场推广应用。这种多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是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

推动立法建设,是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随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进入送审阶段,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立法建设进程也更进一步,为更大市场范围内的快速推广应用创造机遇可能。同时,参考发达国家市场经验,立法建设之外,包括银行、市场等多层次的强制推行机制也能够保证险种的快速市场推广应用,是我国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之一。

五、安全生产责任险由谁购买?

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且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六、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是为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而设计的一项保险产品。它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企业合理分担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1. 保险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该保险主要保障以下范围:

  1.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导致第三方进行索赔的责任。
  2. 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的罚款、治安、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责任。
  3. 企业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环境污染,导致第三方要求赔偿的责任。

2. 保险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根据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对企业因上述范围内的责任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责任生效期间,如果出现事故责任,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将会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方式进行赔付。

3. 保险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费通常由企业根据其风险等级、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确定。企业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按照约定的金额缴纳保费。

保险费用的多少是根据企业的风险情况来决定的,风险越高,保费相应就会越高。因此,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认真对待,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

4. 理赔流程

如果发生了相关的事故责任,企业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以下是一般的理赔流程:

  1. 企业发生相关责任事故后,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
  2. 企业通过电话或在线渠道联系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详细信息。
  3. 保险公司根据提供的信息和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申请审核。
  4. 保险公司对符合理赔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根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5. 企业接收理赔款项,并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5. 注意事项

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范围。
  • 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购买适当的保额。
  • 关注条款中的免赔额和免责条款,避免因未满足条件而无法得到赔付。
  • 保持与保险公司的及时沟通,理解理赔流程和申请要求。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责任而进行赔偿的重要保险产品。企业购买此保险可以有效分担风险,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但是,在购买之前,企业需要仔细了解保险条款,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额,并遵守保险公司的申请流程和要求。

七、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

在当今社会中,安全生产责任险扮演着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角色。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是衡量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其具体比例决定了企业在遭受事故损失时的赔付金额。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的相关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一、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风险等级和具体情况确定的一种赔偿比例,用于衡量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的责任和赔偿金额。通常情况下,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是以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表示,比如10%、20%等。

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的具体确定不仅与企业的行业性质、规模和风险等级有关,还与保险公司的政策和要求有关。不同保险公司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要求。

二、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的影响因素

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的确定是根据一系列影响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因素:

  • 企业的行业性质和特点:不同行业的企业面临的安全风险程度不同,因此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也会有所差异。
  • 企业的规模和产能:规模庞大、产能高的企业一般会面临更多的安全风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可能会相应提高。
  • 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通常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其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会相对较低。
  • 企业的历史安全记录: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也会受到企业过去安全记录的影响,如果企业历史上存在多起安全事故,那么比例可能会较高。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保险公司才能够确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

三、如何降低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

对于企业而言,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降低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是非常有利的。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方法:

  1. 加强安全管理: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改善安全设备和条件:为了降低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企业可以适当投入资金,改善和更新安全生产设备和条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加强培训和教育:通过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降低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
  4. 积极应对风险: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减少赔付金额。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能够有效降低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从而减少保险费用的支出,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结语

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指标,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该重视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的相关知识,合理控制比例,并采取措施降低比例,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等级,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比例要求,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只有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八、安全生产责任险怎么买?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

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程度也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规定为强制投保保险,而后虽然随着《建筑法》重新修订被取消强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动影响,目前依旧占据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较大业务份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继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后,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全新险种,在保障范围、保障功能与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较前两者进一步优化完善,受到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

1

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

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法》中的鼓励投保,升级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

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

综合近年来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视与推动,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推广经验,新《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后,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迎来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

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相较于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法修订送审内容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修订为: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此前,2002版《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而2014版《安全生产法》则增加“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直至新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时,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责任,新版修订内容还单独增加一条处罚内容,保证相关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投保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此外,新版修订内容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体主要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有效分散、转移、防范与应对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2

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思考建议

推动立法建设,是目前国内多个政策性工程险种发展的普遍市场呼声,但目前只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着较好的政策进展,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国内的立法推动经历,可以预见,一旦立法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的投保应用将会快速扩展,险种的配套保险服务、险种功能、市场运作等也将获得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工程险种的初期推广应用,可以看到险种的强制推行办法并不只局限于政府立法推行一项,以欧美国家为例,其实行的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推行办法,能够更全面、系统的保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内的相关工程险种的有效投保应用。

1

政府层面,立法规定保证了相关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拥有保险保障,即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

银行层面,针对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即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相关工程险种投保;

3

市场层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元化主体市场准入筛选机制,令相关经营主体能否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浮动费率的高低,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进而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良性循环。

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保证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有效市场推广应用。这种多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是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

推动立法建设,是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随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进入送审阶段,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立法建设进程也更进一步,为更大市场范围内的快速推广应用创造机遇可能。同时,参考发达国家市场经验,立法建设之外,包括银行、市场等多层次的强制推行机制也能够保证险种的快速市场推广应用,是我国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之一。

九、电梯责任险与电梯安全生产责任险?

电梯责任险是给电梯使用者提供的责任险,电梯安全生产责任险是给生产厂家提供的保险

十、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对比?

保障范围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含发生生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费用。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受意外或患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