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128 2025-03-10 22:50 中山人才网

一、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一、赵某某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二、王某某、陈某某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

三、王某诉安徽省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出让案

四、凤冈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补偿安置协议案

五、某国际有限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解除特许权协议及行政复议一案

二、行政诉讼成功案例?

有成功案例。行政诉讼是公民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一种方式,如果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或法规,或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例如,2017年江苏一名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侵犯了该地的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被该业主提出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赔偿了该业主经济损失并恢复了该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典型的。此外,还有很多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诉讼成功的案例,这体现了法治社会和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三、民事诉讼管辖案例?

案例一:甲法院受理一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甲法院在未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情况下,将案件直接移送到乙法院。而案件中的原告却主张管辖权异议,不同意案件在乙法院审理。

四、法宝垫资诉讼成功案例?

有成功案例。因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宝垫资诉讼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被告方有明显的实力优势而原告方缺乏足够资金进行诉讼时,法宝垫资可以帮助原告方获得胜诉的可能性。近年来,一些知名的法律咨询公司已经成功处理了数百个法宝垫资诉讼案件,并且有不少案例取得了胜诉。这些案例的成功也对于法宝垫资这种诉讼方式的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与其它类型的诉讼相比,法宝垫资在立案难度、风险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在充分考虑利弊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同时,由于不同的法律系统之间存在差异,法宝垫资在不同地区的操作方式也有所不同。

五、股东集体诉讼赔偿案例?

在证监会处罚虚假陈诉和违规的时间段内买卖股票出现亏损,可以向北京或上海金融法庭起诉,集体维权。

六、代位权诉讼经典案例?

一、代位权行使的案例

2002年2月,某房地产公司(下称L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门窗加工承揽及安装合同书,约定B公司为L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承包塑钢门窗工程。

合同约定:“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门窗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在第一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60%的质量保证金(即总价款的3%),其余部分质量保证金(即总价款的2%)在第二年保修期满后5天内支付完毕”。

同年8月,上述工程经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

2005年11月,另外一家建筑公司(下称S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B公司欠款 **万元,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在L公司的到期债权**万元;2006年2月,S公司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L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B公司不负有债务;2009年3月,S公司对L公司提出代位权之诉,要求L公司代为返还B公司欠付S公司的工程款

二、代位权行使案例分析

(一)S公司行使代位权之前,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中断B公司与L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债权具有相对性,则诉讼时效的行使自然也存在相对性,即仅存在于同一债权债务的相对方。

结合本案来看,S公司显然不是L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自然就不是同一债权债务关系项下的一方。

因前述的诉讼时效及中断均具有严格的相对性,故直至本案S公司行使代位权之前,S公司无论以何种方式,都不能代替B公司向L公司主张权利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L公司自愿履行除外),只有B公司自行主张权利方能构成时效中断。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能否构成时效中断?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12条:

“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而非基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

换言之,如当事人仅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却没有提起诉讼,也不能构成时效中断。

而本案中,2005年S公司的查封行为,虽然涉及到了L公司的到期债权,但S公司并未起诉L公司,因此,其2005年的诉讼仅构成对被诉方B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影响B公司与L公司之间的诉讼时效。

(三)冻结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全。

首先,笔者查阅了财产保全以及冻结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与冻结案外人的到期债权做了严格的区分及不同的表述。

1、主体不同:前者是针对诉讼当事人;后者是针对案外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2、内容不同:前者是对当事人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使之直接丧失财产的部分支配权( 如不能转让、抵押等);

后者并不直接针对案外人的具体财产,而仅是限制案外人清偿债务,是对案外人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冻结。

3、执行义务不同:前者在生效判决支持下,法院可直接执行而无须经的当事人同意;

后者,案外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对其的执行程序立即终止。

代为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恶意提起诉讼,是对方陷入诉讼程序并由此给对方造成不必要损失的,代位权行使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 在民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实际行使中结合着参考,代位权行使的案例含有很多,但是不管案情如何不同其中的法律原理都是大同小异,只有掌握最根本的道理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最长诉讼时效的现实案例?

法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81到至今已超出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从本案来看,(先不论无证据证明甲乙二人之间的协议)此房虽为国有,但也有户主(即甲的使用权),而从时间上推算,甲为80年获得此房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从80年他就知道该房“属于”他所有,直至97年他去世,历时17年整,如果他要提起诉讼的话,离最长诉讼时效还有3年,可是他并未提出,况且还是他将此房作为偿还乙的欠款。

另外,甲一天也没在此房内住过,虽然他房屋的使用权,却是名义上的,而乙妻从81年起今都有实际上的使用权。

所以,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该房应为乙方所有。

P.S 1.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归于消灭(即胜诉权消灭)的时效。

2.普通诉讼时效:2年 3.短期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特殊诉讼时效: a.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3年:环保法规定的 c.180天: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八、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的案例?

危害程度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九、诉讼时效中断的简短案例?

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第一,权利人向有权机关和单位主张权利。第二,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第三,债务人自己承认或者认可债务。以上三种都会引起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举个常见的例子,甲借了乙钱,约定了一年后还,到期未还。过了三年多,甲才想起来找乙要,乙不给,甲起诉到法院,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甲要承担败诉责任。如果在这三年多时间里,甲主张过,就回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十、经典案例雇佣工人受伤?

这个单位负百分之七十责任,因为是你提供的可移动脚手架,但没有签合同责任,有些事情就不好说了。

单位找的刘师傅,刘师傅又找的吴师傅。吴师傅受伤,单位不是第一责任人。但毕竟是单位,工人干活也是不容易,出于人道主义可以对工人宽容一些,能多赔点就多赔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