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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2018

261 2023-07-12 22:59 admin

一、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2018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才需要设置消火栓系统。六层的住宅可以不设置消火栓。 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1.3条的规定,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需要配置一具1A(2公斤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每增加100平方米,增配1A是的灭火器。 但是6层的多层住宅一般公共面积很少不会超过100平方米,所以一般不需要配置灭火器。 虽然规范没有要求配置灭火器,但是为了安全考虑还是应该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以备万一。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14免费下载

高规是结构工程师考试中的一栏,它包含有关建筑结构的设计规范,用于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使其可以抵御因地震、风、雪等外力对其造成的影响。

高规主要包括《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2006)、《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等。这些规范都是指导建筑结构设计及施工的依据,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才能保证结构的安全性能,抵御外力的影响。

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1、轻危险级: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2、中危险级: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1)、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的地下商场等。

(2)、 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3)、 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4)、 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地下商场等。

(5)、 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3、严重危险级: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等。

(1)、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4、仓库危险级: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等。

(1)、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四、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2016

封闭楼梯间首先要满足楼梯间的通用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然后封闭楼梯间还得满足以下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五、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最新

当采用消防连廊做第二出口时应每单元每层设置。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

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是哪一版

低层住宅危险性小可以不设,不过火灾危险性大的和人员密集商业服务网点,200平方左右的,最好要有灭火器和消防水喉(简易消火栓,水龙)。公用走廊或楼梯间必须要设置,网点内业需设置,住户室内可以不考虑。六层住宅消防要求楼梯作为疏散通道,不能有堵塞现象,楼梯内应配备灭火器,和应急照明。

1、6层以下、总占地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的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进行设计,也可采用相邻较高面外墙设置防火墙的办法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至少有两个与小区外道路相通的出入口,出入口的净高和净宽都不应小于4米

3、至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室外消火栓设置的数量应能保证每幢建筑都在其保护半径以内,位置应设在消防车道旁

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思路

  防火的基本思路即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 

 主要从六大方面解读: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3.防火的设计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

  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

  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

  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

  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

  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 

 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

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载

住宅小区消防通道规定有:

1、为给火灾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应在小区高层建筑周围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合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距外墙宜为5m,至少达到3.5m宽,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并保持24小时畅通。

2、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宜小于4m。消防车道与小区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等。住宅小区来说的话,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小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

消防楼梯标准:

栏杆扶手的高要超过1.1米,楼梯净宽要大于0.9米。倾斜度要小于45度。楼梯段与平台都要使用不燃烧的材质制作,且平台的耐火时限不可小于1小时,楼梯段的不可小于0.25小时。通往外面楼梯的门是乙级防火门且正面朝外。

1、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2、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