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江苏省住宅消防规范

185 2023-06-26 14:06 admin

一、江苏省住宅消防规范

一、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办理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五、不得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六、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三)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六)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八、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依法租赁房屋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违者,由公安、建设(房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规范

在建筑消防设施篇当中,消防供水是所有与水相关的灭火系统的基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消防水池做了规定。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0L/s或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构)筑物,应设消防水池。

不同建(构)筑物设置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容量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计算确定。具体要求共八个方面: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两座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每格(座)消防水池应设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水池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或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水位。

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8、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

三、江苏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0年的时候,住建部对建房的高度提出了要求。其中,一般不能建造超过500米,而且,对于100米和250米以上的建筑,其消防能力也要跟得上。

在2021年的时候,相关部门发出相关规定,禁止房地产商盲目进行开发。其中,在县城地里,建房子主要是六层。而且,县城里面的房子,最高不能超过18层。

所以说,未来除了一些一线城市,很多小城市都不允许建造超过250米以上的楼层。而且,就算是一线城市,想要建造250米以上的房子,还是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的,并且,还需要配套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

4层以上的房子需要安装电梯

在2009年的时候,我们国家相关部门就已经发布通知,4层或者4层以上的住宅都需要安装电梯。次年,北京和贵州也重点强调且发布了这项公告。

所以说,如今对于很多老旧小区的改造,加电梯成为了首要的事情。其中,很多老旧小区的业主中有上了年纪的老人,腿脚不方便,上下楼梯比较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政府都给予安装电梯的小区一定的补贴。据悉,很多地方都给每个安装电梯的补贴高达20万元。由此看来,老旧小区想要安装电梯的话,就变得容易多了。

如今的限高令已经开始实施,高层住宅过于变得“不香了”。不久之后,这两种房子或将成为“吃香”的类型了

四、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

目前并没有发现江苏南京消防鉴定中心有网上招收学生的信息。可能是该中心的招生方案仅以官方通知或传统招生手段发布。建议您关注该中心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该中心的招生办公室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五、江苏省消防水电工程人工定额

单独做喷淋的话商场人工费按照点位计算,每个喷淋头75-80元,消防箱550-650元/个,这个价格取得是地区人工定额单价64,如果66就是66/64乘以75-80即可,住宅喷淋70-75元/点,消火栓400-450元/个,地下车库喷淋60-65元/点,消火栓750-850元/个,办公的与商场基本上差不多

六、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实施细则

—、验收标准: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要求: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江苏建筑消防设计指南

江苏省消防条例 (9)

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于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安全检查决定:

(一)场所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三)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经检测合格;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完善;

(五)员工是否已经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

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