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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九建集团怎么样?

62 2023-04-18 02:39 admin

一、西安九建集团怎么样?

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是在陕西省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8号嘉昱大厦A座10层。

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131MA6U71FB11,企业法人杨奔,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安装、公路、桥梁、环保、水利、市政、古建、园林、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装饰装修、钢结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特种设备安装(压力管道);铝合金门窗制作;构件加工;建材、电器试验;工程咨询;钢化租赁;建筑劳务;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一、修改5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扰备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橘橡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6.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缓伍毁土地”修改为“国土”。

(二)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下同)”修改为“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邑区,下同)”。

2.将第七条修改为:“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按规定一次性预收应缴劳保费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清算劳保费用,多退少补。”

3.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计价所占总包工程计价的比例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

4.将第十条修改为:“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二)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的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三)统筹机构工作经费以及按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5.删除第十一条。

6.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邑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培渗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用、水务、房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邑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等内容。第九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或者补助:

(一)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三)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控制、测评及审计;

(四)既有民用建筑规模及能耗普查和统计;

(五)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

(六)非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

(七)建筑节能新技术、李吵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的补助;

(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

(九)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

(十)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的居住建筑的补助;

(十一)建筑节能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化基地建设的补助;

(十二)与民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收益。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项目单位对建筑项目进行能效测评。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省级及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

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配扰脊土实心砖。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