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同市不同县调动难度大吗?
一般都很难。
但教师同市不同县调动的难度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异。在一些地方,如人口较为密集的城市或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由于教师数量相对较多,调动可能相对容易,但这也取决于教师所教授的学科和年级、教龄等因素。另外,学校自身的招聘政策和地方政府内部的教师调动政策也会影响调动难度。建议您先了解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政策和规定,然后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考虑是否申请调动。
二、同市跨县公务员调动编制流程?
公务员科员调动。首先,现在单位要同意放行;其次,跨县有单位在空编的情况下同意接收,组织部门同意调入;第三,由被调入县组织部发出商调函,本单位和主管局加注意见盖章,调出县组织部加注意见盖章后发回调入县组织部;第四,由调入县接收单位加注意见,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后发文调入。
三、公务员同市跨区县调动难吗?
对于普通人来说,公务员跨区域调动的难度是相当大的!
按照正常的手续,有单位愿意接收,而原单位也同意放人,然后两地的主官都同意了,就可以调动。听起来感觉很简单,但是做起来其中的过程就非常复杂了。 首先,原单位同意放人,这点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正常情况下,单位领导不会在这种事情上故意与人为难,但有时候碰到一些领导拎不清,那么也说不准会被卡住。而且对于一些基层单位,一般考入的时候都会有服务年限,那么在服务年限之内,正常都是不允许调动的。
其次,找到接收单位。这点就比较困难了,现在很多单位的工作压力都不小,面临的都是没有编制可以招人的情况。特别是市区所在的单位,各个县区和乡镇的人员都想调入市区,哪个单位要人的时候大家都盯着,连本地单位想要调入竞争都很激烈了,更不要说外地单位调入了。 最后,也是最麻烦的,需要有一定级别的领导帮助。因为这种跨区域的调动,编办、组织部都要过会研究的,同时需要当地分管人事的党政领导同意,才能够完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关系,根本没有人会帮你提起这件事情,连上会的机会都没有,更不要说通过了。
四、同市跨县调动好吗?
肯定好啊,一般同市跨县调动的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跨县调动上升一级的,比如说你是县长,同市跨县到别的县当县委书记。还有副县长跨县调动升任县长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同市跨县平调的,这是在加强基层越来锻炼的为下步调职做准备的,比如别的县书记即将要调走或则去市里任职就会把你平调过去,等一调走,你就会立刻调升一级。现在很少有平白无故跨县调动的,只要调动肯定是有原因的。
五、同市教师跨区可调动吗?
可以。中小学在岗在编的正式教师跨区调动早在二十多年以前,还比较容易,因为二十多年以前,正赶上整顿清理原民办代课教师队伍,将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通过转变、招聘、培训等方式纳入公办老师的行列,那时候整个老师队伍是缺编的,为了达到国家2000年以内全部关停民办代课教师制度的规定,各地巴不得有够资格的正式教师来充实本区域的老师队伍。现在可能有难度。
六、市事业单位在服务期内能在同市市级单位之间调动么?
一般来说不能。
七、两个同单位的公务员可以调动么
情景一:小明是一个在人民医院工作的医生,他的夫人小红是一名在市政府工作的公务员。他们一直有一个共同的愿望,那就是能够在同一个地方工作,并且在同一个团队中共同奋斗。他们曾经听说过有些情侣或夫妻能够调动到同一个单位工作,这让他们对自己的未来有了一线希望。
情景二:张伟和李华是两位好友,他们都是公务员。他们很羡慕那些能够和自己的朋友或亲人一起工作的人。他们经常聚在一起讨论,希望能有机会像他们所羡慕的人一样,能够成为同单位的同事。于是,他们开始研究并询问相关部门是否允许两个同单位的公务员调动。
有关公务员的调动规定
公务员是国家的管理者和执行者,他们的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关的各个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务员的调动是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的。一般来说,公务员的调动分为内部调动和外部调动。
内部调动
内部调动是指公务员在同一个单位内部进行调动,包括部门之间或不同岗位之间的调动。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调动应当符合岗位需要、人才需要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原则,同时要保障真实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在内部调动中,如果两个同单位的公务员具备相应的条件和需要调动的岗位有空缺,是可以进行调动的。
然而,在内部调动中,是否可以实现两个同单位的公务员调动,还需要考虑一些具体因素。首先,双方公务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调动政策和规定。不同单位可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定,有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条件或限制调动人员的岗位需求。其次,需要考虑两位公务员各自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情况。如果两位公务员在工作能力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或者在岗位需求上不匹配,那么调动可能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外部调动
外部调动是指公务员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调动,包括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调动。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的外部调动是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同意的。同时,也要符合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等条件。与内部调动类似,外部调动是否可以实现两个同单位的公务员调动,还需要具体情况来决定。
特殊情况下的调动
除了一般情况下的内部调动和外部调动,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有特殊的调动安排。例如,在地方政府的一些特殊项目中,可能会对团队建设和协同工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在招录和调动时会特别考虑双方的关系和需求。然而,这样的特殊情况调动属于个别案例,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情况。
结论
在一般情况下,两个同单位的公务员之间的调动并不是无条件允许的。公务员调动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条件,包括内部调动和外部调动。具体情况要根据双方的工作能力、岗位需求、调动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于希望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最好的方式是在报名和职位选择时充分考虑,并加强对调动政策的了解和咨询。
八、南京市公务员调动规定?
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应当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市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入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应当担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九、兰州市公务员调动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十、大庆市公务员调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公务员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三)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四)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调整时,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际,对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公务员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材料由调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公务员调任规定2020
第十七条 调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将调任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人员;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职级,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