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考期间全程禁工吗?
高考期间工地施工时间规定是禁止在考试期间进行施工的。
这是因为高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试,对于考生来说,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来进行考试,而施工噪音会严重干扰考生的心情和注意力,影响考试成绩。
因此,为了保证高考的公平性和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规定了高考期间禁止在考试地点周围进行施工的规定。
二、重庆市禁摩规定?
目前,重庆主城区发布摩托车限行政策的有:巴南区、两江新区、大渡口区。同时,摩托车禁止驶入重庆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道路。
限行对象:噪声超过80分贝(不含80分贝)的普通摩托车(含电动)和轻便摩托车(含电动)。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摩托车除外。
限行时段:每日22:00至次日6:00
三、公务员如何在备考期间辞职
备考期间公务员如何辞职
当一名公务员决定放弃现有工作,转而全身心备考,以争取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时,辞职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然而,辞职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公务员辞职需要注意一些相关事项和程序。
关键步骤
- 1. 审慎考虑:在辞职之前,要经过深思熟虑,权衡备考的潜力和风险。确保备考是你的真实目标,并且你有足够的准备来面对潜在的挑战。
- 2. 查看合同:仔细阅读你与雇主签订的合同。了解任何与辞职相关的条款,并确定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或履行额外的义务。
- 3. 考虑后续职业规划:在辞职之前,制定一个明确的后续职业规划。考虑你将如何利用备考期间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经验,以及如何在未来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
- 4. 提交辞职信:向你的雇主提交一封正式的辞职信。在信中表达你的决定和理由,并且尽量保持礼貌和专业。
- 5. 安排离职:与你的雇主商议离职日期和程序,并确保你在离职之前完成必要的交接工作。
- 6. 注意保密:在辞职之前,确保你没有透露备考的计划和其它相关的细节给任何与你工作相关的人员。保持这些信息的保密对你自己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注意事项
在公务员备考期间辞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1. 经济压力:辞职可能带来经济方面的压力。确保你有足够的经济储备来支撑备考期间的生活和学习。
- 2. 就业保障:在辞职之前,考虑好备考期间的就业保障问题。可以寻找一些兼职、实习或自由职业的机会来维持收入和职业发展。
- 3. 家庭支持:备考期间,家庭的支持和理解是至关重要的。确保获得家人的支持,他们的关爱和帮助会给你很大的动力。
在备考期间辞职是一个重要的决定,需要慎重考虑。遵循相关的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你在辞职后能够顺利备考,并在未来实现更好的职业发展。
非常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四、重庆市禁养犬名录在哪里查?
2021重庆禁养犬类名单一览《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重庆市将以下22种犬只列为烈性犬、攻击性犬:包括,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高加索、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五、重庆市禁种铲毒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的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协调解决本地区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四)检查、指导和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
(五)组织调查、评估本地区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查缉、毒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以及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依法向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海关、民政、农业、林业、教育、文化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 鼓励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教育纳入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等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站场经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
第十五条 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网络、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在本场所的显要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帮助其戒毒。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和物流集散地等场所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制品。
第二十一条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之间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可以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前款规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应当在交付易制毒化学品之后三日内将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对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依法销毁有效期届满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毁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邮寄和快递的物品内夹带毒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寄件人交寄的平常邮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留存验视记录和寄递详情单不少于六个月。
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加强货物交运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夹带、运输毒品。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应当留存不少于三个月。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邮寄、夹带、运输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的,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检查。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利用网络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租赁汽车的管理,发现利用承租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条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查处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公安机关因技术原因不能对吸毒成瘾进行认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公安机关的委托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后七十二小时内进行,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因进行吸毒成瘾认定需要提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提取的时间、程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将自愿戒毒协议、戒毒人员身份信息等向公安机关备案。
自愿戒毒人员应当遵守自愿戒毒协议,配合戒毒治疗,遵守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戒毒人员的隐私权,遵守国家关于戒毒治疗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也可以责令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
对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
公安机关对需要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在作出吸毒成瘾认定后及时制作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的决定书,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 社区戒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确定社区戒毒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织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吸毒人员较多的乡(镇)和街道,应当确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
六、重庆市禁养犬类目录?
重庆市禁养犬名单
1、藏獒
2、狼犬
3、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
4、高加索犬
5、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
6、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
7、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
8、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
9、中亚牧羊犬
10、西班牙加纳利犬
11、日本土佐犬
12、标准牛头梗
13、卡斯罗犬
14、韩国杜莎犬
15、美国斗牛梗
16、斯坦福斗牛梗
17、爱尔兰猎狼犬
18、比特犬
19、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
20、罗德西亚背脊犬
21、英国斗牛獒犬
22、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
七、重庆市内摩托车禁行吗?
只有在高速路上禁行,其他地方道路都可以开。不过摩托车不怎么安全哟,要开一定要带头盔
八、江苏高考期间公务员正常上班吗?
你好,江苏高考期间,公务员一般不需要参与考试工作,所以会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上班。不过为了照顾考生和交通疏导等需要,一些政府机构和公共事业单位会根据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当然,具体情况还要根据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总体来说,公务员的工作不会对考生的正常考试造成影响。
九、公务员禁考怎么知道?
5年的禁考期,时间是公布禁考之日五年内,这个期间是不能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务员管理部门有案底的,每次招录都要查案底。终身禁考是在公务员考试中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以下行为的,终身禁考:(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十、公务员面试备考期间要积累哪些知识?
公务员面试一般是抽取3道题,给你几分钟时间考虑,然后开始答题。
答题都是要站在某个公务员特定角色去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就来自于社会焦点问题,或是一些棘手问题需要你不仅照顾到方方面面,又要分清楚主次。
所以面试备考以个人经验作如下准备:
1、多向公务员亲戚朋友请教一下,他们遇到难题时的应对措施。
2、多了解国家大政方针,时事政治,社会热点,记住一些固定的提法等,让答题时能够引用,提高答题的高度。
3、请公务员朋友组织模拟面试,消除紧张的情绪。练习一下礼仪、普通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