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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在工作时被本单位车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206 2025-01-05 10:16 中山人才网

一、在职职工在工作时被本单位车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公务员人事工作身份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领导在工作群里发工作要求?

领导在群里发工作要求这是一种很正常的事情了,随着网络技术水平越来越发达,今后的许多工作都会基于网络进行,比如视频会议,聊天,商谈经济活动,网络授课等等,作为领导在群里发工作要求,是一件再也平凡不过的事情了,没必要过于讨论利弊关系。

四、组织工作条例对公务员工作要求?

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工作领导体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健全职务与职级并行、录用交流、考核奖惩、培训监督等制度,构建规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务员管理机制。

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五、劳动者在不同单位工作,可以合并计算本单位工作连续年限吗?

摘要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案情简介

1、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原告包某某先后由多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助销员。

2、后由于公司人员需要,A公司从2010年2月1 日起与包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原告在市场执行部门的RTM业务代表岗位任职,仍从事销售工作。

3、2013年3月25日起,原告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未再上班。

4、2013年9月2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包某某住址邮寄通知一份:“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3月31日到期,且公司基于您的病假申请,依法将您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我们特此通知您,您的医疗期将于2013年9月3日结束,故届时劳动合同终止。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日为您的最后工作日……,月基本工资结算至2013年9月3日……”。

5、2013年9月4日,该份邮件被退回。2013年9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寄送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原告签收了该份通知。2013年9月3日,被告为原告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 月25日期间,原告仍继续休病假,并将对应期间的病假单邮寄给了被告。

6、后包某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疾病救济费及病假工资差额。

焦点问题

包某某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裁判要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报案例2016年第12期】: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包某某于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上诉人A公司处从事销售相关工作,其用人单位先后从人资公司、支点公司变更为安普公司, 2010年2月1日起变更为A公司,自2006 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间,包某某的工作场所并无变化,且从事的工作内容也没有变化。A公司主张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系包某某本人原因造成,但A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从上述事实分析可以得知,包某某的劳动合同主体虽然由入资公司变为支点公司,再变为安普公司,但是包某某的工作场所没有变化,包某某一直在从事销售相关工作,A公司亦承认由于公司人员需要,A公司从2010 年2 月1 日起与包某某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确认包某某在A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计算。

风险提示

1、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至于具体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劳务派遣,不影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2、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除在本案中,影响劳动者医疗期长短外,实践中主要是涉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计算问题,因此是否连续计算对劳动者权益影响重大。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作者介绍

张博 律师

擅长处理劳动争议、借款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电话:18810761336

微信号:mangmanglv

郑重声明

本文仅为学术交流之用,不应作为行为人实施决策之依据。如需专业法律咨询服务,请通过本文所附联系方式与作者取得联系。

本文作者已授权发布原创文章。转载需在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

六、在咖啡店工作要求?

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全面负责咖啡店的各项工作,包括制定咖啡店年度、季度、月度的经营计划,领导全体员工积极落实制定的各项任务和经营指标;

2、维持门店良好的销售业绩;

3、严格控制门店的费用、损耗 ;

4、维持门店整齐生动的陈列 ;

5、合理控制人事成本,保持员工工作的最高效率;

6、维持门店良好的顾客服务 ;

7、加强防火、防盗、防工伤、安全保卫等工作 ;

8、保证门店资产的安全,组织门店的盘点,确保盘点的准确、真实 ;

9、审核门店预算和支出 ;

10、负责公司的促销活动的落实,定期组织对门店所在商圈的调查,并根据门店所在地区的市场特点,策划并组织门店级的促销活动 ;

11、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并及时向总部报告 ;

12、 负责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完整执行,负责公司指令的贯彻 。

七、公务员基本工作经验要求是啥?

公务员基了上工作经验要求,主报考定岗时,需要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八、公务员 要求原单位工作合同

公务员申请离职,要求原单位工作合同的情况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加入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工作稳定,福利待遇优厚,备受人们的追捧。然而,在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之前,申请人需要经历一系列的选拔和考试。成功通过这些环节后,申请人可能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否需要离开原有的工作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担心他们和当前雇主之间的工作合同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申请离职时,一般会要求提供原单位的工作合同。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务员申请离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务员申请离职时要求提供原单位工作合同有以下几个原因:

  • 1. 法律依据:根据《人事任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申请离职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原单位的工作合同。这是确保申请人能够合法地离职和参加公务员选拔考试的必要条件。
  • 2. 建立证明:提供原单位工作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职务以及工作内容等情况。这有助于审核和评估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和能力,确保公务员录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3. 解决纠纷:如果申请人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争议或合同纠纷,提供工作合同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这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那么,公务员申请离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首先,申请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所在单位的用人政策和相关规定。一些单位可能对公务员离职有特定的规定,申请人应该提前咨询并了解清楚。

其次,申请人应该尽量与原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避免冲突和纠纷的发生。如果申请人需要提前离职,可以尝试与原单位达成协议,争取双方的谅解和支持。

最后,申请人在申请离职时应该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原单位的工作合同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虚假材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者面临法律责任。

总之,公务员申请离职时要求提供原单位的工作合同并不是一种过分苛刻的要求,而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务员选拔录用的公正性。申请人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与原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够顺利地离职,并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九、在银行工作是公务员吗?

银行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因为银行工作不是国家行政编制,而且大多数银行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所以不算是公务员。在我国公务员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因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其他银行性质不同,属于国家行政单位,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

十、在法院工作属于公务员吗?

不一定

法院工作人员不是所有人都是公务员,在法院里工作的,不一定都是公务员。

书记官大部分不是公务员。具体得看是否通过国家中央和地方各个省的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

法院的工作人员需要参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同时具有大学本科文化,并经严格的政审的面试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编制。

公务员,须参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并经严格的政审的面试才能被录用,而法院的公务员,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文化,取得法律资格证的公民,才可以报考。

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只是公务员体制的一部分,还包括以上其它机关。法官通过国家中央和地方各个省的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从事审判员工作,都是正式在编的法院干警,属于公务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