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领导班子?
党组书记、董事长:(赵双连2016年1月5日免去其职务,任命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党组成员、总经理、董事:吕军
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张守华
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陈克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红旗
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宋致远
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许高峰
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
二、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怎么样?
简介: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成立于2002年,公司管理着全省的储备粮(油)公司总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喷水池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隶属贵州省粮食局,从事贵州省全省粮食及食用油储备的一个国有管理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侠
成立时间:2002-11-26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20000000017757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
三、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介绍?
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00年06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储存、调销:粮、油、粮食制品、饲料、农副产品、副产品(仅供分支机构经营)等。
四、中央储备粮属于什么行业?
属于国家计划战备、荒年、调剂用的专用储备粮,归国家粮食储备局管
五、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
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
在中国,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国家战略物资的一部分,粮食和油品的储备和管理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粮食安全至关重要。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直接影响着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和行为。因此,了解和分析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是非常必要的。
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涵盖了很多方面,包括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地点、采购价格等。这些信息对于粮食行业的从业者、投资者和政府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这些数据,人们可以了解到国家粮油市场的供需情况、政府的调控政策、粮食价格的走势等关键信息。
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对市场的影响
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公布往往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这些信息的透明度可以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次,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公布还可以引导市场预期,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好地制定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方案。对于粮食行业的企业来说,了解国家粮油市场的政策和态势,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公布还有助于监督政府的粮食储备和管理工作,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公开透明。通过监督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供应的稳定性。
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分析方法
对于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分析,一般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首先,可以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公开数据,了解国家粮食市场的供需状况、价格波动情况等基本情况。
其次,可以利用统计学和经济学的方法,对粮食市场的供需关系、价格变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建模和预测。通过建立合理的模型,可以更好地理解市场的运行规律,提高预测的准确性。
此外,还可以采用调研、访谈等实地调查方法,了解粮食行业的实际情况,获取更为详实和直观的信息。通过多维度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和把握粮食市场的动态。
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传播方式也将不断升级和改进。未来,更多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将被应用于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分析和研究中。
同时,政府和企业对于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需求也将逐步增加,从被动接收信息变为主动获取和分析信息。这将促使相关产业链的企业和机构加大对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的研究和投入,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总的来说,中央储备粮油市场信息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至关重要。通过更加深入和系统地研究这些信息,可以更好地发挥国家粮食市场的作用,实现粮食安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
六、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关系?
理论上国家粮食局是主管机关,业务上指导,但两者是平级,互不隶属。
七、储备粮储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三条 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市储备粮资金和实物统一管理体制。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市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 市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
经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在外埠储存市储备粮。
第七条 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市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市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执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出入库要求;
(五)建立健全市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
第九条 本市建立市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
第十条 本市加强市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库、质量检验设施和设备等市储备粮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市储备粮实际库存数量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备粮实际库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
第十三条 市储备粮的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外)定向采购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市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定向销售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备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储备粮;
(三)其他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动用市储备粮,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
第十七条 市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市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出入库要求的,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储企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立储备粮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区储备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八、储备粮油补贴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利息和费用及差价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粮食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临时储备食油补贴”、“甲字、五○六储备粮油补贴”明细账,同时还要在明细账中设置有关专账。
“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明细账中应设置以下专账:“储存费用补贴”、“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差价补贴”。
第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和甲字、五○六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财政部直接下达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国家粮食储备局据此分类办理专户资金汇付手续。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中登记有关明细账及其专账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季直接预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粮食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下达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分类办理专户补贴资金汇付手续。省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中登记有关明细账及其专账资金收支情况,并定期相互核对账目。
第七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
第八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和省级财政、粮食部门收到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后,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利息、储存费用、差价补贴资金如数从专户中拨出;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轮换费用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或粮食部门出具的汇付凭单后,必须与财政、粮食部门下达的补贴资金拨付文件核对,并在3日内(指接到汇付凭单至汇出资金的时间,节假日顺延)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单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粮食部门挪用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其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粮食企业收到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占用粮油贷款。
第十条 财政、粮食部门如挪用、截留补贴资金,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柜台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或流失,比照上述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国家粮食储备局将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当月专户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5日前函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将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各级专户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省级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向粮食企业拨付补贴资金时,作预算支出处理,区别补贴性质分别在国家预算政策性补贴支出类下第2604款“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和第2607款“国家储备粮油差价补贴”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户。
第十四条 财政、粮食部门拨付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文件,抄送开设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定期对地方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和粮食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储备粮收购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十、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