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
近年来,河北省政府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推动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新时期下河北事业单位将面临一系列重要变革。本文将对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其意义与影响。
1. 河北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河北作为经济大省,拥有众多事业单位,承载着社会福利、教育医疗、文化传媒等重要职责。然而,一些事业单位存在行政冗杂、效率低下、创新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河北事业单位改革的出台,旨在优化事业单位运行模式,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河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2. 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
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 优化事业单位组织架构。通过精简行政层级、取消重复职能、优化岗位设置等方式,推动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更加高效。
- 强化事业单位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提升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 鼓励事业单位创新发展。通过设立创新基金、创新项目评审等措施,激励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
- 加强事业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推动事业单位提质增效。
- 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人才,提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质量。
3. 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实施效果预期
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
- 提高行政效率。优化事业单位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减少冗杂的行政层级,提升办事效率。
- 优化服务质量。引入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服务质量。
- 推动经济发展。通过事业单位改革,激发其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
- 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
4. 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影响与启示
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出台对全国范围内事业单位改革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其探索了一系列适应河北实际情况的改革措施,为其他省份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提供了借鉴。
同时,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也提醒我们,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注重细节落实,不断深化改革,推动事业单位向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型。
结语
河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河北事业单位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优化组织架构、强化管理机制、鼓励创新发展等措施的实施,相信河北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河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河北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负责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中央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中央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组织制定免税行业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财经组织。
(十三)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四)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1)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海关总署等部门参与起草,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海关总署共同上报。关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关税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部及时共享。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三)综合司。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条法司。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税政司。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涉外税收谈判相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别关税建议。
(七)预算司。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承担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内债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九)国防司。承担军队、军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军品定价议价规则。
(十)经济建设司。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铁路、邮政、烟草3家中央企业相关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司。承担行政、政法、外交、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制度。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中央财政民口科技资金和中央高校等财政教育资金。承担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五)农业农村司。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相关工作。
(十六)资产管理司。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金融司。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办法。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
(十八)国际经济关系司(港澳台办公室)。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关系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双边财经合作、对话等事宜。承担财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九)国际财金合作司。研究分析国际财金合作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投融资、发展援助、技术援助、经济监测、资金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
(二十)会计司。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监督评价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698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6名(含部长助理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财政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
三、河北特殊工种名录
一、特殊工种名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 (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四、河北现代画家名录?
齐白石(1864-1957),湖南湘潭人,二十世纪中国画艺术大师,二十世纪十大书法家,画家之一,世界文化名人。代表作品《虾》、《蟹》、《牡丹》、《牵牛花》、《蛙声十里出山泉》等等
张大千(1899~1983),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己亥)5月10日(农历四月初一),他出生在四川省内江县城郊安良里象鼻嘴堰塘湾的一个书香门第的家庭。为二十世纪中国画坛最为传奇的国画大师。代表作《来人吴中三隐》、《石涛山水》、《梅清山水》、《巨然茂林叠嶂图》。
林风眠(1900—1991)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代表作《海滨》
关山月原名关泽霈,中国现代中国画家。代表作《嘉陵江码头》、《岷江之秋》、《黄河冰封》及《祁连放牧》
石鲁(1919-1982),1919年12月13日生于四川省仁寿县,原名冯亚衍。中国现代中国画家。代表作《金瓜》、《打倒封建》、《说理》。
徐悲鸿 (1895-1953) 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代表作品《八骏图》、《愚公移山》。
刘海栗,原名盘,字季芳,号海翁。祖籍安徽凤阳,1896年3月生于江苏常州。早期油画代表作《夕阳》、《河边》、《湖光》、《塞纳河桥》、《林间信步》、《北京前门》。
五、河北省事业单位试点改革实施方案?
答:就是关于河北省事业单位试点改革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任务落地落实。
加快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公益属性,提高治理效能,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
六、河北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前退休方案?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七、河北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1 河北省正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并且已经出台了实施方案。2 主要包括:优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健全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推进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完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方面。3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重点、措施和保障等方面,旨在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
八、河北奶牛牧场名录
河北奶牛牧场名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奶制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河北作为中国的重要奶源基地,拥有众多的奶牛牧场。本文将介绍河北奶牛牧场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牧场分布
河北奶牛牧场主要分布在中部和南部地区,其中以石家庄、保定、邢台等地区最为集中。这些地区气候适宜、土地肥沃,适合奶牛的生长和繁殖。同时,这些地区交通便利、人口密集,也有利于牧场的经营管理。
发展趋势
随着消费者对高品质奶制品的需求不断增加,河北奶牛牧场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目前,河北的奶牛养殖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拥有众多的优质牧场和专业的养殖技术人员。未来,河北奶牛牧场将向着规模化、专业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奶制品的质量和产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存在问题
虽然河北奶牛牧场在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部分牧场的卫生条件较差,存在疫病传播的风险。其次,部分牧场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导致奶制品的质量不稳定。此外,由于市场上的竞争激烈,部分牧场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使用不合格的饲料和添加剂,对奶制品的安全和质量造成威胁。
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牧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卫生条件和养殖技术达到国家标准。其次,提高牧场的管理水平,引进专业的养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此外,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饲料和添加剂。最后,加强与国际奶制品市场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养殖技术和设备,提高河北奶制品的国际竞争力。
九、事业单位改革调动?
事业单位调动难度很大。
1.单位接收,编办和人事局局长是不会接收的。
2.同样,想调一个人或者招一个人进来,都要通过人事局和编办同意。
3.光单位接收没有用,各地很久之前就在控制编制,需要编办和人事局同意,人际关系还需要长期坚持经营。 所以,如果事业单位调动那么简单,基层就没有公务员了。
十、事业单位改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